《电子签名法》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
间。
【释义】 本条是关于数据电文可以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的规定。
一、文件保存要求通常是为审计或者税收目的提出的。本条规定的三项条件中,第一项是重复了第四条的规定,因为文件保存要求必然要求文件是"书面形式",符合本条规定第一项条件的数据电文,就可以视为满足了"书面形式"要求。
二、第二项条件强调了数据电文的完整性。这里规定的完整性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予以保证:一是,保持数据电文形式的高度一致,即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形式相同的数据电文,其内容也必定相同;二是,虽不能保证形式的同一,如果能保证内容的同一,仍然可以确认其完整性。实际上,在很多情形下,要求保证数据电文格式的同一性是难以实现的。因为如前所说,数据电文在储存、传递过程中,要经过一系列的自动解码、压缩或者转换。一味地要求格式不变,与技术要求相悖。
三、第三项条件所设定的标准实际上高于对文件保存所作的一般要求。它规定除了保存数据电文本身外,还能识别数据电文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等信息。这样规定是为了涵盖可能需要保存的所有信息。满足了这三项条件,即可视为满足了文件保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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