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法》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释义】 本条是关于数据电文符合法定原件形式要求的规定。
一、原件形式要求,主要是在诉讼法中提出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此外,原件还与物权凭证和流通票据有关,因为原件的独一无二概念对这种单据特别重要。涉及"原件"要求的文件还有:贸易文件,如重量证书、农产品证书、质量或数量证书、检查报告、保险证书等。原件形式要求构成电子商务的一个主要障碍。通常意义上的"原件"是指信息首次固定于其上的媒介物。如果这样界定"原件",则几乎说不上数据电文有什么"原件",因为数据电文的收件人所收到的总是"原件"的拷贝,而不是载有原始信息的那张软盘、光盘之类的媒介物。
解决这个问题,同样依靠功能等同分析方法。交易文件以"原件"形式传递,能更有效地保证信息的完整性,使其他当事人对其内容具有信心。因为使用纸张时,要求原件形式可以减少被改动的可能,而如果是复印件,则难以发现是否被改动。如果数据电文能保证同等程度的完整性,并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那可以认为该数据电文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二、本条第二项明确了完整性的标准: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应注意的是,这只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标准。在具体应用时,应采取灵活的态度来评估是否能"可靠"地保证完整性。例如,要考虑该内容是出于什么目的生成的,该交易的标的额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等。对于一笔标的上亿美元的交易来说,所要求的可靠性当然应比在网上购买一件小玩具所要求的可靠性高得多。因为可靠性的判定需要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来具体确定,很难通过一般性的规则作出整齐划一的规定。因此,在适用这个标准时,应当具有适当的灵活性。
三、完整性要求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应当将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与其他改动区别开。只要一份数据电文的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改动,对该数据电文作必要的添加并不影响其"原件"性质。例如,转让票据或者海运提单时在该票据或者提单上作背书,并不影响其原件性质。除了这种由交易方所作的添加外,还有一些形式变化是由数据传输的技术特点决定的。例如,通过互联网传输数据时,根据互联网协议,需要将一份数据电文进行解码、压缩或者转换等一系列作业,然后传输到指定的信息系统。这些都是信息系统自动进行的,是这种传输方式的一个内在特点,它当然会引起数据的形式变化,但是只要不改变数据的本来内容,我们不认为其改变了数据电文的完整性。另外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假设一份数据电文是利用WORD字处理软件编辑的.doc文档,当它在WPS系统中显示时,其形式(如字体、字号、页面设置等)显然会发生变化,但这些变化并不影响该文档内容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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