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共同行政诉讼人有三个必要条件: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为二人或二人以上
这是共同行政诉讼人的形式要件,它相对于单一诉讼,即一个原告诉一个被告的案件而言,具有其表现形式上的特殊性。共同诉讼人既可以是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也可以是双方均为二人以上。原告为二人以上的是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是共同被告。
2.诉讼标的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或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
由于诉讼标的为同一或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诉讼标的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或者存在同类的权利义务。这既是发生共同诉讼的前提,也是构成共同行政诉讼的实质要件。
3.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共同诉讼是诉的合并的结果。因为共同诉讼人之间无论其权利义务存在何种程度的联系,他们同时也分别有自己独立的权利义务,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有其独立的诉讼请求。尤其是对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如果分案审理,都可能成为单一诉讼的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的产生,是诉的主体的合并,在诉讼程序上的表现即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不合并审理,就不存在共同诉讼,也不存在共同诉讼人。因此,人民法院合并审理是共同诉讼人的程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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