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打官司 >> 诉讼须知

构成共同行政诉讼人的条件是什么

日期:2013-07-28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01次 [字体: ] 背景色:        

构成共同行政诉讼人有三个必要条件: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为二人或二人以上

这是共同行政诉讼人的形式要件,它相对于单一诉讼,即一个原告诉一个被告的案件而言,具有其表现形式上的特殊性。共同诉讼人既可以是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也可以是双方均为二人以上。原告为二人以上的是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是共同被告。

2.诉讼标的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或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

由于诉讼标的为同一或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诉讼标的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或者存在同类的权利义务。这既是发生共同诉讼的前提,也是构成共同行政诉讼的实质要件。

3.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共同诉讼是诉的合并的结果。因为共同诉讼人之间无论其权利义务存在何种程度的联系,他们同时也分别有自己独立的权利义务,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有其独立的诉讼请求。尤其是对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如果分案审理,都可能成为单一诉讼的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的产生,是诉的主体的合并,在诉讼程序上的表现即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不合并审理,就不存在共同诉讼,也不存在共同诉讼人。因此,人民法院合并审理是共同诉讼人的程序要件。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