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以双方当事人对立为原则。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中,通常情况下是一个原告对一个被告,但也可以是一个原告对几个被告或者几个原告对一个被告,还可以是几个原告对几个被告。一个原告对一个被告的,称为简单行政诉讼。原告一方或者被告一方在两人以上,以及原、被告双方都在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诉讼。原告一方在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在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统称共同诉讼人。
诉的主体合并与诉的客体合并不同,诉的客体合并是诉讼请求的合并,即对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的几个请求合并为一案审理,或者把原告对被告的本诉请求和被告对原告的反诉请求合并为一案审理。在共同诉讼中,也有诉讼请求在两个以上的,这种情况属于诉的主体合并与诉的客体合并的竞合。
诉讼经济原则要求行政诉讼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收益,这不仅包含法院的利益,也包含当事人的利益在内。共同诉讼能使法院通过一次审理,同时解决与案件有关的一切当事人的行政纠纷,避免重复审理共同的争议点,这样既节省时间,又节省费用。
与多数当事人相关联的行政诉讼,如果由不同人民法院或者同一人民法院的不同审判组织进行审理,可能会产生不同结果,这不仅影响人民法院的威信,而且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也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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