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宪法和两部组织法都没有规定他们享有行政职权,其他法律也没有授予他们行政职权。他们只能协助行政机关、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进行某些行政管理工作。因此,他们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被告参加行政诉讼,而应由委托他们进行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虽不具有被告的诉讼权利能力,但在他们进入行政法律关系成为行政相对一方时,却具有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在他们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时,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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