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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一项重要原则,直接关系人民政府的形象。由于行政复议工作是在行政系统内部运作的监督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往往会遇到种种责难和干扰,一方面,行政机关外边的人认为行政复议容易“官官相护”;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内部的人又认为干涉了本部门必要的行政管理活动。因此,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必须强调公正原则。这一原则是在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增加规定进去的。
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及其职责的规定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机关的职责。但是具体的行政复议事项,不仅数量大、涉及面广,而且政策性、法律性都很强。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可能直接做这些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为了保证复议工作的正常进行,需要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办理复议事项。根据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做法,同时为了防止设立新的机构,行政复议法规定,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明确规定了复议机构的职责。
关于行政复议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行政复议具有如下意义:首先,在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行政争议由行政系统通过行政复议得到了解决,就使能够在行政系统内解决的问题不推到法院去,从而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此时,行政复议起到减少诉讼、息讼止争的重要作用。其次,在经过行政复议而引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成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行政复议有利于人民法院明确诉讼标的,对于人民法院迅速查清事实,作出正确判决起到重要作用。
关于行政复议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样,是一项法律救济制度,是行政相对人面对处于不对等的法律地位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寻求法律保护的一条渠道,是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果超越法定职权,或者滥用权力,或者不遵循正当程序,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读职、失职,必然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对这种侵害,从法律制度上就要建立消除侵害、加以救济的机制。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展 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的复议范围比较窄,按照现行的规定,复议申请范围限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大体相同。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依法行政,《行政复议法》扩大了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这些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行政诉讼二审裁判方式有哪几种 对一审作出判决的案件有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三种。当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时,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时,可直接改变一审判决;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汪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时,可以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也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重新作出判决。
二审法院经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可作出什么样的判决(1)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3)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不服仍可以上诉。
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分为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两种方式 开庭审理在以下情况下采用:上诉人及其他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二审人民法院需要通过开庭审理进一步查明案情事实;或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楚,必须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进一步查明案情事实。二审开庭审理分为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两种形式,凡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不公开审理外,其余一律公开审理。
二审法院审理案件是否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在二审程序开始后至宣告判决前,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撤回上诉是上诉人对其上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撤回上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由于二审程序中的撤回上诉,同样涉及诸如当事人规避法律、逃避法律责任、可能损害他人或国家利益等问题,因而也应经人民法院批准,对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撤回上诉的申请同样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裁定。当事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就不能再提起上诉。另外,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长 由于行政诉讼大多是行政机关处罚或处理相对人的行为而引起的,到二审时,实际上,对相对人的处理事实已作过两次甚至三次调查认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本身并不复杂,无须过多调查即可查清,所以,到二审时,案件事实一般已基本清楚,处理起来时间用得相对较少。两个月的时间,对审理一般行政案件而言均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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