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由于行政诉讼大多是行政机关处罚或处理相对人的行为而引起的,到二审时,实际上,对相对人的处理事实已作过两次甚至三次调查认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本身并不复杂,无须过多调查即可查清,所以,到二审时,案件事实一般已基本清楚,处理起来时间用得相对较少。两个月的时间,对审理一般行政案件而言均能完成。
在特殊情况下,如案件特别重大复杂,二审案件在两个月内难以审结,经高级或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审理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4条之规定,二审审理期限,是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时间,鉴定、处理管辖异议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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