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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已被撤销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被撤销,可能是因为机构改革,职能转变或职能消失。不论什么原因,只要其在被撤销前实施了侵害公民、法人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被撤销后,应当首先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行政机关被撤销后,职能一同消失,则赔偿义务机关就不可能是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了,而应当由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行使委托的权力造成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行使权力时是以委托机关名义出现的,即使受委托的机关超越了委托权限,违法滥用该委托权力,委托的行政机关仍然应当承担因此引起的各项法律责任。这一方面可以增强委托机关的有效监督,督促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受委托组织或个人的后顾之忧,打消顾虑,严格执法。如果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从事一般民事行为而非行使委托权力时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害的,委托机关不负任何赔偿责任,此类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而不是行政赔偿。
如果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如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作为上级机关应当及时合法地履行对下级机关的监督职责,作出复议决定。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受害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予答复的,则应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可直接向其请求赔偿,而不必先明确是否必须经过复议机关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为是否违法等问题。
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怎样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依法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方式之一,也是裁决下级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复议机关通过对原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审查,可以维持、变更或撤销原行政行为,当被撤销、变更或维持的原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损害的,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了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怎样确定行政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有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违法性的举证主要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里分两种情况:如果附带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行政行为违法的举证责任必然要由被告承担;单独提起的赔偿诉讼,原告不仅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被损害事实,而且应提供被告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有关材料,如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的范围和基本要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作业文件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有明确规定的,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时应符合有关规定。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委托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委托人说明变更的原因。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所作业文件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五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书记员或者其他负责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员。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对诉讼代理人交回的案件材料应当当面清查,认为无误后在阅卷单上签注。阅卷单应当附卷。诉讼代理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法院指定的阅卷场所。
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引起行政赔偿的情况有哪些 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超越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或其他权限进行处罚。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上的根据。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已经由有关机关依法定程序作过处理。
构成行政赔偿责任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构成行政赔偿责任一般需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损害行为实施者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行政机关或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侵权造成的损害,国家不予行政赔偿。经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违法执行公务造成的损害,国家须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怎么办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此项处理措施必须具备一个条件:行政机关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并且情节非常严重。如果只具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一般情节,则不能适用此规定。在民告官案件中,一般只对那些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人,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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