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是指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对于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措施进行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即强制划拨该行政机关在银行的存款。
(2)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即罚款措施。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此项处理措施必须具备一个条件:行政机关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并且情节非常严重。如果只具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一般情节,则不能适用此规定。在民告官案件中,一般只对那些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人,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有关规定是指: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2)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3)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对有以上情节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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