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调取有关材料。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执行书。
(2)人民法院能够据以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这种行政法律文书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和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主要依据。
该法律文书必须具有法律效力。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①法律文书必须正确合法。如果该法律文书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②该法律文书必须是生效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该文书必须载明义务人履行其义务的标的。法律文书必须发生强制执行的效力,义务人不主动履行义务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发生强制执行效力。
(3)证明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这些材料主要指:法规和规章、当地人大和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发布的命令、决议、条例等。该具体行政行为应是根据这些材料由行政机关作出的。
(4)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被执行人就是被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般可分为三种:
①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②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③被执行人有财产,但该财产仅够维持其生存和由其扶养的人生活。
对这三种情况,人民法院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
(5)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是指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必需的除以上几种材料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外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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