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出于工作需要,常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行政职权。接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类似的权力,它们履行职务的行为具有与行政行为同样的法律后果。其行使职权的范围是由行政机关决定的,其实质是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根据委托的基本原理,受委托的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执行公务,产生的法律责任也由委托机关承担,因此,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侵犯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委托的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充当赔偿义务机关。
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行使权力时是以委托机关名义出现的,即使受委托的机关超越了委托权限,违法滥用该委托权力,委托的行政机关仍然应当承担因此引起的各项法律责任。这一方面可以增强委托机关的有效监督,督促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受委托组织或个人的后顾之忧,打消顾虑,严格执法。如果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从事一般民事行为而非行使委托权力时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害的,委托机关不负任何赔偿责任,此类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而不是行政赔偿。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