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知识
一切经查证属实,由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收集到的,在诉讼中被提出用以证明案件真实请况的事实材料,是证据材料。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
1、客观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
2、关联性,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
3、合法性,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二)民事诉讼举证的常识:
1.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
2.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
3.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
4.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
5.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
6.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提供该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资格。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因生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但有证据表明间歇性精神病人作证时所被证明的事实发生当时其精神状态正常的除外;本案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本案的代理人,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法律规定其他不得作为证人的人员。
7.证据材料有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由提供该证据材料的一方翻译成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证据材料的翻译,应由专门的翻译机构进行。
8.举证应当及时。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9.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1)、(2)、(5)、(6 )项,当事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争议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是经过公证机关按照《公证法》规定的程序公证证明的,当事人可以免除证明该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真实合法的举证责任,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否则人民法院不得抛开公证证明,另以其他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0.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行政诉讼原告或第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并已提供调取证据材料的书面申请和有关线索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查收集。
11.民事及行政诉讼中,在证据材料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12.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被告提出反诉,应提交能证明其诉讼资格、案件事实及其主张的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前款规定。
13.被告或反诉被告应诉,应提交能证明其反驳主张的相应的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第三人应诉,适用前款规定。
14.民事及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互相将本方准备在庭审中举出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公开,以固定证据材料,明确案件争点。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举证要求
1.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应当提交证据事实的顺序进行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并填写“证据目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3.当事人从有关单位、部门摘录证明材料,应说明材料的名称、出处、并有提供证明材料的单位、部门加盖公章。
当事人以某一文件、材料的部分内容作为证据时,应提交该文件、材料的全部,以便全面审查。
4.当事人提交在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该国领事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相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提交该中文译本的公证文书。
5.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提交证人的身份情况并应协助法院通知证人参加庭审。
三、申请调查取证、鉴定、审计的条件与程序
1.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但因当提交书面诉申请。申请书应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依据等基本情况,申请的理由、取证的目的、证据线索、证据内容和证明对象。
2.当事人申请鉴定、审计的、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鉴定、审计机构及鉴定、审计人员、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予以指定。当事人申请勘验、评估的、由法院依职权指定有关的机关进行。
3.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审计、评估、勘验的,一般不予准许,除非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
(1)鉴定人、审计人、评估人、勘验人、不具有相关执业资格
(2)鉴定、审计、评估、勘验程序严重违法或有失公正
(3)鉴定、审计、评估、勘验结论明显有误或者明显依据不足。
四、举证期限
1.当事人提交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完成。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内,当事人收到对方证据后提出反驳并要求提供新的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重新计算。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关于“新证据”的规定,人民法院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4.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间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鉴定、审计、评估、勘验,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五、举证技巧
1.及时举证
要在法庭调查阶段及时举证,切忌“留一手”,企图在法庭辩论时用此证据作为驳倒对方的“秘密武器” 。
2.按序举证
A.原告举证
B.被告举证
C.科学举证
---代理人应当寻找与自己代理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件,看谁应负举证责任,自己是否有必要举证,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如果自己应该举证,就必须尽力寻找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各类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指引,见附件一)。
---开庭前作要好充分准备,将证据分类,列出证据清单。(将所有准备在法庭出示的证据分类、编号、说明每一份证据证明什么问题)
---当事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时,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事项对证据进行分组归类编号,列出证据目录,证据清单按照“序号、证据名称、证据内容、证据来源、页码”的格式制作(附件二,证据目录格式);
在证据目录中对每一份证据材料的证明内容(指向)应当予以详细表述和说明,必要时要对证据材料中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的主要内容进行摘录,并作说明;
在证据目录中还应当标明每一份证据材料的来源;
证据编号同时标注在证据材料文本右上角空白处,并且必须与证据清单上列出的证据页码保持一致;
具体来说:
---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以及与原件、原物与复印件相符;
---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与本案事实相关;
---说明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
---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的内容真实;
---在接受质疑中陈述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自己无利害关系。
3.举证误区
切忌:将所有收集到的证据不分种类、不分主次全部送交法庭,以致“淹没” 最重要的证据,影响证据的效力。把握好举证中心。律师在打官司时不能漫无目的、漫无边际地向法院提供证据,而应紧紧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进行举证,这就是举证中心。偏离此中心,就会适得其反。
4.疑证不举
举证的目的,是为了使己方证据得到法官的肯定与认可,以及得到有利的判决结果。诉讼实践中,收集的“似是而非” 的证据,这些证据有利于己方的证明价值,又有利于对方的证明价值,甚至对方的证明价值高于己方。对于这类证据在诉讼中应尽量少举或不举。
切忌举出对己方不利的证据。
5.彼证我用
由于各种原因己方当事人将重要证据灭失,或原始证据在对方保存。由于举证不能,会在诉讼中处于非常被动地位。如何处理?
A.通过对方的起诉或答辩时的疏忽和遗漏,及时申请法庭要求对方举出相应的证据,为我所用。
B.通过对对方当事人证据的质证,去伪存真,彼证我用。
C.提供证据证明证据在对方,举证责任倒置。申请法庭调查取证,对方若不出示,法庭将推定对方妨碍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6.以攻为守
如果处在举证不能或无证可举的情况下,怎么办?最好的防守是主动进攻:
A.从对方陈述的事实中寻找“蛛丝马迹”;
B.从对方提交的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入手,寻找“蛛丝马迹”;
C.通过发问,否定对方及其证人不利的陈述或证据,将对己方有利的回答或证据为我所用。如: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时间、地点、物证的大小、价格等方面发问。
7.根据案情拟定举证提纲
A.根据案情和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策划举证和应对举证;
B.书写举证、应对提纲。
六、没有证据或者不能按期举证的后果
1.当事人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能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逾期提交的证据,法院在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3.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法院不予采纳。
4.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的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七、如何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1.创设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重要意义:
A.提高了当事人对专门问题的参与性;
B.有助于法官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2.专家辅助人的作用:
A.就案件的专门问题进行说明和接受询问或者对质;
B.帮助当事人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3.需要注意的问题:
A.专家辅助人与专家证人是不同的。前者的作用是阐释和说明,后者的作用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性意见。
B.专家辅助人出庭,当事人要书面申请,并须得到法庭批准。
C.专家辅助人出庭,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八、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举证责任分配,是指法院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指定双方当事人按照一定标准分别承担,使原告负担一部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被告负担另一部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如果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能合理分配,就会导致当事人在诉讼地位上不平等,使当事人心理产生阴影,进而导致当事人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既然质证是围绕证据的“三性”展开的,那么当事人就主张提供的证据必须具备“三性”。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尚需进一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时,法官分配举证责任应就当事人的主张,其证据是否完整——证据是否具备“三性”为分配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
1、证据应具备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确定性。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它要求证据的形式和内容都要是真实的、是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发生后,必然在客观世界留下其印象或痕迹。当事人为证据其主张,首先其提交法庭的证据必须是客观的,不是为证明自己的观点而伪造的证据。审判实践中,当证人出庭作证时,法官首先要向证人释明法律规定,要求其应保证作真实陈述,不得作虚假证词;当被告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时,法官均要向原告交待:“因被告未到庭,原告应保证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交的证据都是真实的、合法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都是对证据真实性的基本要求。因此,对于证据的提供,当事人不仅要提供证据,还要确保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当对证据的真实性产生分歧时,则提供证据的一方必须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当然,需要相对方提供辅助性义务时,相对方应予提供,否则亦应承担不利于其的法律后果。如上述案例中,当对借条的真实性产生分歧时,原告李某应申请鉴定,证明借条中署名的真实性,而被告王某有义务提供其书写真迹用于比对。如果被告不予配合,则其署名虚假的主张则不能成立。
2、证据应具备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指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客观联系。与案件事实没有客观联系、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不能成为案件的有效证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因果联系,条件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等。其中,因果联系是最常见、最主要的联系。一切倾向于证明待证事实可能存在或可能不存在的证据均为相关证据,否则不具有关联性。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法官向当事人释明举证范围时,应从证据的关联性入手,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明与待证事实必须着或因果、因时间、或空间、或必然的联系等等。只有此类证据才能成为查明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
3、证据应具备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证据收集途径和方式要合法。证据的收集必须是依法进行的,只有合法收集的证据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通过违法侵犯人的身体、住所或者函件等其他通讯方法所获得的证据不能采用。(2)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有7种。这些证据形式是立法机关总结了我国多年的民事诉讼实践经验,并借鉴了古今中外民事诉讼法中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它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内容。因此,凡是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就不能视为合法证据。(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如果证据的来源不合法,就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
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是质证的要求,只有符合“三性”的证据才能成为定案依据,而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的最本质要求。因此,为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应从证据的完整性入手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九、其他
1.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伪造、毁灭证据,组织证人出庭作证,指使、堕买、胁迫他人做伪证的,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当事人将证据提交法院时应向法院具体承办该案的法官或书记员索要收据,收据上应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收到的时间,并由法官或书记员签名或盖章,以免遗失,对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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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各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指引
★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1.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举证。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举证。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有履行义务一方的当事人举证。
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举证。
★民事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定:
1.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7款)
2.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请参见《民法通则》第1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4款)
3.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请参见《民法通则》第1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6款)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请参见《民法通则》第1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5款)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参见新《公司法》第64条)
6.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请参见《最高人民法政法英杰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3款)
7.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款)
8.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9.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请参见《民法通则》第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
10.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请参见《专利法》第57条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
11.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请参见《刑法》第395条)
★离婚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〇 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街道办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的证明。
〇 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街道办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街道办、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〇 证明有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据。
〇 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行名称和开户账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以及开户的证券营业部;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有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6.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
★劳动争议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劳动争议纠纷中因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举证。具体说来:
劳资关系中用人单位举证责任详解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劳动争议事项涉及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书面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
3.劳动争议事项涉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规章制度通过程序和公示程序的相关证据;
4.其他与劳动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所有具体诉讼请求金额的案件,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举证责任免除和转移情况的情形:
1.自认:当事人陈述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一种独立的证据。一旦自认即产生法律效力,是“证据之王”;允许申请撤销;对方当事人免除举证责任。
2.推定:推定本身不是证据,而是一种证据规则,但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推定规则得到的结论可以叫作准证据,即这种结论虽然不是一种证据,但可以作为一种证据对待和使用。效力为分担举证责任,转移举证责任,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不再负举证责任;允许推定反驳。
3.司法认知:司法认知在本质上属证据法的内容,属证据范畴。自然规律和定理的司法认知无需举证,免除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可以请求法官认知,有请求认知权;允许对众所周知的事实提出反证、反驳、推翻;免除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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