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4、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5、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6、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7、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8、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法庭调查中质证的顺序作了调整。
第五十一条规定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四、审判实践中,普通的一审民事案件的法庭调查顺序
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4、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5、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6、当事人质证。 7、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8、证人出庭作证。 9、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10、专家辅助人出庭。
注意的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法庭调查顺序的规定略有不同,不一致的。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准。2、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质证后,法庭才安排证人出庭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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