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建议:法庭答辩和法庭辩论这样更高效
王剑平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审监庭庭长 二级高级法官 法律硕士
周峰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 民事审判庭庭长 三级高级法官 法律硕士
一、什么是有效答辩的三步骤?
答辩不仅体现在被告向法院提供答辩状,还体现在庭审时被告的整个言辞答辩。答辩在庭审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从某种程度上讲,被告进行答辩,是庭审程序推进的必然之举,法官可据此确定争议焦点、发现案件事实。
法官虽拥有依职权调查的权限,但是能否查明事实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双方当事人的诉辩能力和技巧,如果没有被告的参与,庭审过程相当于攻防之战中只有矛,而没有盾,可能会严重影响民事诉讼的进行和裁判的正确性。
被告应如何进行答辩?有人会说,这不是很简单,就是写个答辩状,辩驳原告就可以了,其实不然。
如何才能成功地辩驳原告?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只有针对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该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提出主张、反驳、辩解、答复及其事实根据等意见,才能赢得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答辩对于被告而言,既是权利,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又是义务,被告在答辩期间内应当履行答辩的义务。当然被告不提交答辩状或者怠于行使答辩的权利,并不必然导致不利后果的发生,但是如果导致法官不能全面、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也很可能会作出不利于其的裁判。
所以,被告应就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该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作出积极回应。《民事诉讼法》虽规定了答辩的内容和形式,但对于被告如何进行答辩,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有效的答辩需要遵循三步骤。
1. 识别原告主张的权利
第一个步骤,收到诉状,作为被告首先要弄清楚原告依据的法律规范和主张的权利。
明确原告向谁主张,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涉及请求权基础的寻找,请求权基础的寻找往往被视为诉讼活动的核心内容。
原告想要其请求权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必须在请求权基础的法律效果范围内提出诉讼请求,并就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
对于被告而言,则需要认真阅看原告诉状,从诉讼请求及诉讼理由中寻找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从而寻找到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具体可以分三步走:
01 对请求权所依据的实体权利的基本类型进行大方向上的限定。
例如涉及婚姻关系解除的离婚纠纷,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制的范围;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可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寻找法律依据;涉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应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检索基础规范。
02 对请求权的具体类型进行清晰的界定,并将原告的主张及理由归属到请求权的具体类型。
根据请求权据以产生的基础权利,请求权可分为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以及债权请求权五大类,每一大类请求权下可以细分为若干小类。以债权请求权为例,债权请求权的五种类型中,损害赔偿请求权又可以基于事由的不同至少分为八类,其中基于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合同法上又会有更多的具体类型。具体如下图所示:
03 根据请求权具体类型的指引,寻找有关请求权基础。
以基于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例,《民法典》第577条具体规定了合同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第566条具体规定了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第157条具体规定了合同无效、撤销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第500条具体规定了缔约过失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第527条、第528条具体规定了不当不安抗辩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原告陈述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的,则可以据此确定请求权基础;原告起诉时仅描述基本事实而未明确提出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应当将原告主张及理由归入上述步骤,进而对请求权基础进行确定;原告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含混不清或模棱两可的,可待其明确后,从中梳理出与请求权相关的内容,再结合上述步骤确认请求权基础。
比如,自然人甲与乙签订年利率为24%、为期1年内的500万元借款合同。后双方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把房屋卖给乙,房款为甲的借款本息之和。甲须在一年内以该房款分4期回购房屋。如甲不回购,乙有权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乙交付甲借款,甲出具收到全部房款的收据。后甲未按照约定回购房屋,也未把房屋过户给乙。现房屋价格上涨至1000万元,乙要求甲将房屋过户给自己。
在上述纠纷中,有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请求权所依据的实体权利的基本类型涉及债权、物权。现乙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依据要求过户涉案房屋,表面上看是要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但究其实质,甲乙间系以订立甲将房屋出卖给乙的买卖合同之方式,担保甲对乙借款债务的履行。
在对请求权的具体类型进行界定时,要考虑买卖合同的从属性,房屋买卖合同是从属于借款合同的,甲乙之间实际是借贷合同关系,并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如果甲到期不对乙履行还款义务,乙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起诉,而不能依照房屋买卖合同起诉。因此,根据请求权具体类型的指引,借款合同才是该案的请求权基础,并非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原告不变更诉讼请求,坚持以房屋买卖合同起诉的,被告可以申请法院驳回起诉。
2. 选择适合的抗辩
在识别清楚原告主张的权利后,被告经过分析,可以选择适合的抗辩,这是第二个步骤,也是答辩的关键环节。被告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主张、法律关系性质等视情作出有针对性的答辩。
01 基于程序原因作出的答辩
法院会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被告如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也可以以此为由作出答辩。被告可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原告主体不适格、缺乏诉的利益、重复起诉、没有经过前置程序等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02 基于实体原因作出的答辩
被告想要通过抗辩免予承担民事责任,必须针对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提出否认、抗辩事由或在请求权基础之外另行主张抗辩权,以对抗原告的请求权。
(1)如果被告认可原告的事实陈述,可用与原告主张不同的请求权基础来辩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理由。
(2)如果被告否认原告的事实陈述,即否定。比如原告主张合同已经订立,被告否认该陈述,则被告需要陈述双方已经进行了哪些谈判并且是基于哪些原因没有达成协议;再如,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被告否定原告陈述的事故原因,那么就应当陈述按照其观点,事故是怎样发生的?
(3)被告认可原告的事实陈述,但是提出可以驳倒原告陈述的事实。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是……但是……”。被告的这种陈述构成诉讼法意义的抗辩。诉讼法意义的抗辩可以分为三类:
权利发生的障碍事实
原告陈述所推出的法律后果自始不能发生,其存在受到阻碍。比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处于精神障碍状态,或者合同缺乏法定形式,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其最终结果是合同无效或者合同的请求权不存在。
权利的消灭事实
涉及从当时起或者从现在起消灭原告已存在的权利效力的事实,比如已经偿付、抵销、免除、撤销、解约等抗辩。
权利阻止的事实
被告行使拒绝给付权,拒绝给付权虽然没有消灭对方的请求权,但是给予了被告拒绝给付的权利。例如时效的抗辩,未履行合同的抗辩。
比如,甲晚上酒后驾车回家,经过丙违章停放在路边的车辆时,行人乙突然从该车旁走出来,甲避让不及撞倒乙,乙因治疗花费3万元。乙要求甲赔偿3万元。甲辩称,乙确实是他撞的,这是认可原告的陈述,但是撞人是由于丙违章停车导致其没有及时发现乙造成的,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是……但是……”的表现形式,这是甲识别乙主张的权利基础应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后作出的抗辩。
(4)被告的抗辩可以不限于申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可以针对原告提起反诉。
3. 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三个步骤,选择适合的抗辩后,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这是答辩的重要内容。
作出诉讼法意义的抗辩,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提供证据旨在证明案件的要件事实。案件的要件事实可以分为权利发生事实、权利发生的障碍事实、暂时阻止权利行使的权利阻止事实以及权利的消灭事实四类。
当原告对其主张的权利发生的事实提出证据并足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被告就需要提出权利发生的障碍事实、暂时阻止权利行使的权利阻止事实或者权利的消灭事实予以抗辩,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提不出抗辩的要件事实或者虽然提出但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亦或证明力不足时,被告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比如,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出具被告签名的借条,该借条载明:被告分别于2015年9月25日、2015年12月25日各向原告借款2万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辩称,2017年1月23日,经与原告联系、索要银行卡号后,以现金存款的方式归还借款2万元,据此,双方之间的借款已经结清。借条中“2015.12.25贰万元整(20000)”的内容系原告事后添加,被告从未在2015年12月25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
在这起请求借款返还诉讼中,原告提出作为请求原因事实的“交付金钱”以及“约定返还”两个要件事实,原告提供借条,就是证明原告主张借款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发生事实。被告对于4万元作了两种不同的抗辩,借了2万元,但2万元已经归还,并提供银行流水,该事实就是借款返还请求权的消灭事实;还有2万元是虚构的,自始不存在,这是权利发生的障碍事实。鉴于被告并不能提供2万元虚假的证据,被告可以通过申请鉴定来解决证据的问题。如果被告抗辩借款还未到期,则是权利阻止的事实。
总之,被告可在识别原告权利的基础上,根据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选择作出适合的抗辩,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要避免单纯地为答辩而答辩,或者简单反驳对方的观点意见,而应当遵循识别原告主张的权利、选择适合的抗辩、提供相应的证据三步骤,体会其中的内在逻辑价值,掌握答辩艺术,进一步提升答辩效果。
二、怎样进行法庭辩论更简洁高效?
法庭辩论,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诉讼双方当事人全面阐释自己主张的法律依据,并针对对方的主张及理由进行争论反驳的过程,是当事人辩论权的充分体现。法庭辩论环节并非各方“畅所欲言”,而是内有玄机。在既定的程序下,沿着“法庭调查小结——争议焦点提炼——法庭辩论核心”这一脉络展开,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才会更加明晰,法庭辩论才会更加简明高效。
实践中,法庭辩论常被弱化,一些法官和当事人偏重法庭调查,使法庭辩论沦为“形式”,这是庭审中一个极大的误区。实际上,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庭审交锋的最后一环,对案件的最终裁判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辩论,当事人可以充分围绕争议焦点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表达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并提出法律依据;法庭亦可以更好地厘清案件事实、明确争议内容、找准适用的法律,最终公正裁判。可以说,法庭辩论是最终判决的重要基础,高效、有序的法庭辩论对法官、当事人都至关重要。
1. 高效开展法庭辩论的前提:法庭调查小结
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并非完全独立的环节,其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依次陈述并进行举证、质证,其中展现的事实和证据可能冗长、复杂,在疑难复杂案件中更是如此。因此,法官需要及时有效地对法庭调查开展总结工作,使庭审过程连贯、有序、层次分明。法庭调查阶段的庭审小结,即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手段。
法庭调查小结,主要是对庭审内容进行总结、归纳,将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予以固定,进而缩小争议范围,突出争议焦点,使得法庭辩论更有针对性,从而提高庭审质量,也使庭审节奏更加紧凑高效。由此,除非是当事人引用无争议事实和证据以证明自己对争议焦点的解释,在法庭辩论中,一般而言,当事人可以不再涉及无争议部分,而是重点着眼于争议焦点。
实践中,部分法官怠于进行法庭调查小结,或机械开展总结,如简单重复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等,导致法庭调查小结流于形式,未能发挥作用。法庭调查阶段,一个合格的庭审小结,宜具备如下内容:
01 明确诉讼请求及案由
通过法庭调查阶段的当事人陈述,法官可明确并固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案由,为争议焦点的总结打下基础。
02 固定无争议事实和证据
法官通过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并充分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和认证,可固定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有效缩小争议范围。
03 提炼诉辩双方的核心意见
通过询问、举质证等事实调查环节,提炼出诉辩双方的核心意见,使“攻防”双方的主要观点、所依据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等一目了然,从而为归纳争议焦点打下基础。
2. 高效开展法庭辩论的核心:围绕争议焦点展开
以争议焦点为主线展开辩论,有利于划清审判脉络,保证法庭辩论更加高效有序。
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在辩论中能够做到有的放矢,避免抓不住核心,重复或赘述案件事实;另一方面,法官可以有效把握案件审理进程,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辩论,进一步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由此,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并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是高效开展法庭辩论的核心。
01 争议焦点的内容构成
争议焦点包括关于事实的争议焦点和法律的争议焦点。前者指涉案证据的认定、相关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及真伪的争议,后者系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所产生的争议。争议焦点的归纳应围绕争议事实、关键证据及法律适用展开。具体包括:
定案事实是否成立
法官根据法庭调查情况,找出具体分歧,确定待证事实。在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应根据无争议事实及证据、结合举证情况,围绕待证事实发表意见。
关键证据是否有效
证据是认定法律事实作出裁判的重要根据。对于关键证据是否有效,在法庭辩论中可引导当事人围绕证据的“三性”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展开辩论。
核心观点是否得到法律规定的支撑
通过法庭调查及证据认证情况来认定的法律事实能否适用某些法律规范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决定了案件最后的走向。因此,对于法律规范是否适用于本案以及对于法律条文本身的理解与适用存在的争议等也是法庭辩论的重点。
特殊类型的争议焦点
如某些案件证据不足,事实模糊,存在一些似是而非的情况,此时立法的目的及价值、纠纷产生的背景、社会通常认知及合理性等亦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任何一种情形都可以构成争议焦点。有时案件疑难复杂,争议较大,同一案件中亦可能同时具备上述多种情形的争议焦点。
02 争议焦点的提炼思路
庭审活动是一个动态过程,对于争议焦点的提炼应根据不同案件的审理情况有针对性地随机作出。关于争议焦点的确定,实践中没有统一的公式,根据笔者自己几十年审判经验的感悟,最常用、有效的基本思路为:
1.不能偏离原告诉讼请求的请求权基础。所谓请求权基础,根据台湾王泽鉴教授的观点就是“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在法庭调查小结明确并固定诉讼请求后,争议焦点的归纳应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对应法律规定展开。案件审理的重点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获得支持作出价值评判。因此,无论诉辩双方争议的是什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不能偏离请求权基础这条主线,不能本末倒置。
比如一起侵权纠纷案件,原告在小区散步时被邻居饲养的狗咬伤,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本案中对于争议焦点的提炼,除了要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外,也要分析请求权基础所适用的法律规定。
首先,本案是饲养动物致损案件,属于特殊侵权纠纷,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之规定,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一般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中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无需考量,被告的抗辩中是否涉及其自身不存在过错等问题,均不需要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查。
其次,对于饲养动物致损引发的特殊侵权纠纷案件的审查重点是被侵权人的受损程度及损失金额,以及原告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因此,本案争议焦点的归纳不应偏离上述审查重点。
由此,第一,如被告对原告受损害事实及损失额提出异议,则首要的争议焦点就是原告受损事实是否存在、损失是否客观发生。第二,如被告对原告受损及损失额均不持异议,而仅对自身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提出异议,则案件争议焦点只有一个,被告是否存在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即原告自身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比如主动挑逗小狗等。
2.根据诉辩双方的“攻防”核心意见凸显的关键点展开。如前所述,法庭调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小结,提炼出诉辩双方的核心意见。因此,争议焦点应围绕双方争议的定案事实、关键证据及相对应的法律规定是否适用展开。争议焦点不在于多,而在于精,可能就是一个“点”,这个“点”可能是一个重要事实、也可能是一个关键证据,如果这个“点”的争议解决了,本案处理的最终结果可能就不言自明了。
如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原告依据转账凭证起诉被告,请求按转账凭证记载的数额归还借款。如果被告抗辩该转账金额并非借款,而是双方的其他往来款,那么本案争议焦点应围绕钱款的性质展开,即: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应围绕该钱款的性质是借款还是其他经济往来款发表辩论意见。
如果被告对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没有异议,而仅是对欠款金额持有异议,认为欠款数额没有那么多,之前已通过本人或他人的账户归还部分钱款。那么本案的争议焦点应聚焦于被告已归还欠款的具体金额认定,包括案外人向原告支付的钱款是否系代被告归还借款即本案是否存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事实。
3.简单明了而又突出重点是归纳争议焦点的基本要求。归纳争议焦点的目的是为了引导当事人有针对性地发表辩论意见,因此突出重点是最基本的要求,忌讳似是而非让当事人无所适从。同时,法庭辩论处于整个庭审活动的末期,长时间处于精神高度紧张下的双方当事人(甚至法官)到了法庭辩论阶段已是相当疲惫,接受信息的能力会有下降。冗长的言语总结并不能起到让双方当事人迅速接受并准备答辩意见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淹没了需要突出的重点,给人一种思路不清的认识。因此,“用最短的话,说最重要的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当事人有效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高效发挥法庭辩论应有的作用。
03 法官应充分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在法庭辩论中,法官应当充分掌控辩论的进程,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具体在实践中,法官应在辩论开始前提示当事人围绕已经固定的争议焦点展开辩论,排除非焦点问题对庭审的干扰。除非是为了印证争议焦点问题,事实调查阶段已固定或双方无争议的问题可以不涉及。
根据审理需要,法庭辩论可以分几轮进行,法官可根据第一轮辩论情况决定是否需再次精炼争议焦点,或重新提出争议焦点,让双方继续发表辩论意见。需要说明的是,后续轮次的辩论中,法官亦可以引导当事人对前轮辩论中的未尽事宜或一些细节和要点发表补充意见。
值得强调的是,法庭辩论与事实调查阶段不是截然分离的。通过法庭辩论,法官如果发现一些事实问题在法庭调查阶段有所遗漏或没有深入,可以在该轮次双方均发表完辩论意见后,恢复法庭调查,待上述问题调查清楚后,再恢复法庭辩论。
3. 法庭辩论的误区
司法实践中,法庭辩论阶段存在一些常见错误。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都应注意避免下述行为:
01 法官的误区
1.归纳争议焦点“走形式”。包括争议焦点归纳简单机械或面面俱到。前者指法官简单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作为争议焦点,导致争议焦点归纳沦为“形式”;后者指法官在归纳争议焦点时,没有排除法庭调查中双方已确认一致的事实或证据,进而导致法庭辩论重点不突出,庭审效率低。
2.争议焦点一成不变。一些法官误认为争议焦点总结后即被固定,实际上并非如此,争议焦点应该是随着案件事实的查明程度而递进或发生改变的。随着法庭辩论的推进,一些争议和事实逐渐清晰,争议焦点只需聚焦于一些细节和要点;同时,在辩论中亦有可能发现新的问题,需要重新恢复法庭调查或补充新的争议焦点。另外,法官归纳争议焦点并不精确的现象也偶有发生,通过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法官可以及时调整争议焦点,把法庭辩论引导到更准确、高效的轨道上来。
比如前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被告在第一轮的辩论意见中提出了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已超出诉讼时效的观点,该观点在法庭调查中没有涉及,此时法庭在第一轮法庭辩论结束后,应及时恢复法庭调查,就本案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事实展开调查。事实调查结束后法庭可以主持双方进行第二轮法庭辩论,并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原告的起诉是否已超出诉讼时效期间这一争议焦点问题发表辩论意见。
3.不合时宜地打断当事人发言。在法庭辩论中,部分法官可能会急于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因而提前打断当事人的发言。应注意的是,法官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辩论权,不得不合理地打断当事人发言。如果当事人的发言完全偏离争议焦点或发表与本案无关意见等情况时,法官可以适当提醒,引导当事人的发言回到争议焦点上来。
02 当事人的误区
1.庭前准备不足。随着法庭调查阶段双方当事人举证与质证的展开,最终法庭认定并经当事人确认的争议焦点,可能与当事人事先归纳的焦点不一致。但在法庭辩论中,当事人由于庭前准备不足,未对案情脉络有全面的理解,导致不能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灵活调整辩论意见,我行我素照本宣读庭前准备的稿件。对此,建议双方当事人应根据争议焦点的变动,灵活把握诉辩意见,避免单纯宣读稿件、使法庭辩论沦为形式,当然这也涉及当事人随机应变的能力问题。
2.怠于对争议焦点的遗漏提出异议。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法官应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并非所有的法官都能一次性完整且准确地概括争议焦点,尤其对于一些复杂疑难案件。在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在法官就争议焦点征求意见时,怠于提出异议,而是在法庭辩论中再行围绕焦点外的问题讨论,如此便是走了“弯路”,易导致法庭辩论偏离核心,且不利于庭审效率的提升。
3.发言冗长但重点不突出。部分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讲的越多越有道理”的错误认识,从而导致在辩论中发言冗长,没有真正表达出自己的核心观点。少数代理人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有着不恰当的“表演欲”,本着“讲的越多当事人越满意”的错误心态,撇开争议焦点而自行发挥。应当认识到,辩论发言在“精”不在“多”,发言重点明确,抓准核心,才能更好地向法庭阐述己方观点。
总体言之,好的法庭辩论即是法官通过前期的庭审总结归纳确定案件事实、缩小争议范围并总结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当事人在辩论中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讨论的过程。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都应把握住每一个细节,关注法庭调查小结、争议焦点归纳与法庭辩论核心,沿主线推进法庭辩论。多方协力,方能使法庭辩论脉络清晰,提升辩论效果和法庭审理实效,为最终公正裁判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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