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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事实调查,法官提醒这三个环节

日期:2022-11-05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原创 单珏 上海一中法院

有言道:事实胜于雄辩。“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体现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大致分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不同阶段。准确确定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故法庭事实调查是判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参与法庭事实调查的审判人员与诉讼参加人(主要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从尽可能将法律事实重合于客观事实的角度而言,目的相同,各自应共同配合,在审理中发挥不同的作用。

民商事案件法庭事实调查的展开,通常按照原告(或上诉人)陈述诉讼请求、被告(或被上诉人)答辩、法官归纳固定无争议的事实及有争议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当事人相互发问、法官就相关事实进行发问的程序推进。为了有质高效地完成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需诚信、理性地阐述案件事实,审判人员需要引导诉讼当事人把纠纷事实加以整理,以形成判决基础的法律事实。鉴于法庭调查中如何规范有效地答辩、质证已有专文剖析(详见我院微信公众号《如何发表质证意见,更规范有效?》《法庭答辩,法官建议这三步》),故本文主要针对法庭事实调查中关于如何明确诉讼请求、举证和事实发问作简单梳理。

PART 1

关于明确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案件原告(或上诉人)通过诉讼活动最终希望达到之目的,亦即最终希望获得的判决结果。在这一环节,原告需关注:

01

诉讼请求要具体明确无歧义。

例如,在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原告指出因被告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散播侮辱诽谤自己的言论,致其名誉受侵害,要求被告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但就如何消除影响及具体赔偿方式、金额,原告均未言明。这将导致法官无法有针对性地做出具体判决。

02

开庭陈述的诉讼请求与诉状应尽可能保持一致。

有些当事人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有两项,而当庭陈述时却有四项,不仅使对方当事人需要对当庭增加的诉请进行答辩,还使法院为进一步查明固定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增加了困难,影响诉讼效率。

03

明确诉讼请求的基础法律关系。

原告依据不同法律规定,享有不同的权利,且这不同的权利不能兼得之时,原告应对其诉讼请求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择定,而不能将此选择权交给法官。例如,乘客在乘坐出租车时,因出租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此时乘客可依据其与出租车公司的客运合同关系主张违约赔偿,即选择诉讼请求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合同纠纷;乘客亦可向出租车公司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即选择诉讼请求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侵权损害赔偿。

04

诉讼请求与主张的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匹配性。

例如,一起红酒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售方告知购买方该红酒是法国原装进口的酒,可实际该酒是智利进口的灌装红酒。诉讼中购买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是退一赔十,但陈述的事实是受到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退一赔三”的前提是消费者受欺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退一赔十”的适用前提是食品不安全。显然两个赔偿标准的构成要件不同,相关联的基础事实也不同,该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其主张的事实就存在不匹配的情形。

05

不同阶段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不同限定规定。

例如,二审诉讼程序中,上诉人诉讼请求的范围仅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被告的反诉请求之内,超出该范围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该二审审理中不作裁判。

据此,原告陈述诉请应准确、具体且稳定;而对存在一定问题的诉请,法官应及时对原告进行必要的释明,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在具体方式上,法官可以直接向当事人发问,或者向当事人进行法律知识的阐释分析,让当事人将自己的诉讼请求陈述清楚。而具体的释明内容因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类型而异。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给付之诉的法律属性各有不同,在审查诉讼请求时也应遵循不同要求。

PART 2

关于举证

所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毕竟法官非纠纷的亲历者,其对纠纷事实的确认只能通过在案证据进行还原,由此确认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是否有偏差、偏差的大小,都与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和程度密切相关。这一环节,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01

举证的积极性。

首先,要注重举证期限,而非随心所欲地随时随地举证。其次,应积极主动举证,而非一推了事,一句“谁不相信我说的话谁去调查”来推卸自身应尽的义务。法官是居中裁判者,若法官在当事人有能力调查取证之时却替代该当事人调查取证,势必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公,造成合理怀疑,有失中立的地位。

02

举证的精准性。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在“多”,而在“精”,能直接而充分地证明相关事实的存在即可。

例如,一起家具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合同约定家具材质是“德国进口榉木”。买方在收货后对家具材质有疑,遂截取一小块进行了材质鉴定,结论该木材是德国进口水青冈(又名山毛榉)。诉讼中,卖方作为被告提供了两年前品名为山毛榉的木材进口报关单、海关工作人员陈述该木材市场上有不规范名称为“欧榉”的笔录。买方作为原告提供了六组二十多份证据材料,除了买卖合同、微信记录、鉴定报告、GB/T18512-2001《中国主要进口木材名称》以外,还有好多刊登有学术文章的杂志、书籍、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案外人的处罚决定等材料。

显然,原告诉讼准备非常充分,但举证材料繁杂,其中买卖合同、鉴定报告、GB/T18512-2001《中国主要进口木材名称》已具备精准的证明效力,即买卖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符,榉木与山毛榉系不同科目不同材质的木材。而其余多组证据材料,均无法超越或无法加强前述三组证据的证明力,这样的证据材料,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发挥的作用就较为有限。同样,被告虽称德国进口榉木就是德国进口山毛榉,俗称“欧榉”,但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亦缺乏精准性。

PART 3

关于法庭发问环节

法庭发问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就事实部分的相互发问,以及法官就案件事实对双方进行询问。当事人相互发问环节,首先是围绕法庭确定的争议焦点、法律关系构成的要件事实来提问。重点关注的是双方陈述、举证质证等环节中被遗漏疏忽的问题,或者对己方比较有利需要特别强调的问题。关于此,实务中通常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发问的范围是“拾遗补缺”,重点是对一些现有材料没有证明到的事实、可能降低对方证据效力的相关事实进行发问,而不必进行毫无实质性意义的发问,例如对前期事实调查双方已认可的事实再重复提问。

2.发问的方式忌质问、反问,更不得使用诱导、威胁、侮辱性的语言。

3.发问的内容不应是法庭辩论的内容,即不应当发表对案件事实认定的观点。优秀的庭审发问可能会挖掘出于己方有利的证据或证据线索,补强己方证据瑕疵或证明力的缺陷,对“展现真相”起到积极促进的作用。

在法官发问环节中,通常是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内容,在确定的法律关系框架内围绕法律构成的要件事实进行发问。当然前期事实调查中已有涉及的无需再问,更多的是针对双方隐晦的、模糊不清的部分展开询问。

例如,民间借贷案,事实调查重点将围绕借贷合意及借款交付的事实要件展开,并会根据诉辩情况,审查权利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在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内等事实。

为了能高效、有质地完成法庭事实调查,法官应注重以下几方面能力:

独立判断能力

通俗一点讲,我们也可以称之为“定力”。这样的定力,来自于法官对法律法规的熟练掌握与融会贯通,亦来自于对案件焦点问题的准确把脉,具此能力的法官会更有独立见解,更善于进行法律释明,同时对庭审的掌控度更高,而不大会陷入“原、被告好像都有道理,难以决断”的境地。

归纳能力

当事人对纠纷事实的陈述往往一言难尽,繁杂琐碎,反反复复,生怕法官未听清,而法官关注的多是涉及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客观要素的内容,因此,适时小结当事人欲阐述的事实,有助于让当事人达到陈述的目的,提高庭审效力,减少当事人对立情绪。

沟通能力

在事实调查中,当事人对法官的提问往往比较敏感,多有揣测。因此,为避免诉讼参加人的想象、怀疑,法官更需注重态度诚恳、平和,问题简单、直接,用语文明、规范,语气坚定、流畅。法官的提问避免带有好恶情绪、少用反问句。法官良好的仪态言辞,能使诉讼参加人感受到法官的同理心与尊重,为服判息诉打下基础。

处置应变能力

民商事审判实务中,由于案情复杂多样,以至在庭审中可能出现种种突发事件,影响庭审正常进行。故法官在庭审中要具备细致入微的观察能力、敏锐的反应能力、果断的处置能力,以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确保审理的顺利进行。

例如,在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中,8岁男孩在住宅楼顶(部分是玻璃穹顶)玩“捉迷藏”时不慎从顶棚一块已破损的玻璃中坠落死亡。男孩父母以物业公司未及时修复破损玻璃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审理中,物业公司回避玻璃顶破损与否,而是多指责男孩监护人失责、细化男孩坠落的前后经过。此番言辞对男孩父母的心灵刺激太深,为防止矛盾激化,引发冲突,法官及时阻止了物业公司的陈述,并明确表明包括法院在内,各方对此事件的发生均感到痛心与惋惜。法官的及时制止与安抚,使双方当事人趋于冷静,庭审得以正常继续。

总之,法庭事实调查是诉讼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如何明确诉讼请求、如何举证、如何进行法庭发问,都有着各自的流程操作和标准要求。但愿通过本文的简单梳理,能使大家有质、高效地展开庭审,合力让裁判认定的法律事实尽可能地还原客观事实,促进案件的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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