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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行政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日期:2013-08-04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网 作者:民事律师 阅读:185次 [字体: ] 背景色:        

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明的责任。法律规定在诉讼中由谁举证,如果该当事人举不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规定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如果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提供不出证明自己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则该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将承担违法行使行政职权而败诉的危险。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由于存在致害和受害、赔偿和求偿的关系,因而在承担举证责任上不等同于《行政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根据国家赔偿的实际,应确定举证责任的分担。一般原则是:

(1)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因为对违法侵权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原告应了解得最直接、最清楚。所以,有关损害的事实应由原告举证并提供有关材料。

(2)有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违法性的举证主要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里分两种情况:如果附带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行政行为违法的举证责任必然要由被告承担;单独提起的赔偿诉讼,原告不仅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被损害事实,而且应提供被告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有关材料,如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

(3)有关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如果存在混合原因或共同原因的情况,应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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