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2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口起十日内,提出书而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据此规定,复议机关办理复议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发送申请书
发送申请书应自复议 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发送复议申请书副本是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一项重要准备工作。其主要目的是让被申请人知道申请人的要求与根据,以便准备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和书面答复。为了充分保证复议的效率和质量,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这里所说的七口内,是指发出时间,而不是到达时间。
2.被申请人答辩
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证据和依据,并提出答辩书,是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的一项法律义务,也是被申请人接受复议机关监督的具体表现形式。对被申请人来讲,在这一阶段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提交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而不是事后补充的证据。实践中作…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一般包括标明具体行政行为形式的书面材料,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文字、符号、物品形式表现的事实根据、证词、鉴定结论、检验勘查笔录等。
(2)提交答辩书,即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回答或者反驳,并将此法律文书提交给复议机关。提交的时间应当在法定的期间内,即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
3.申请人阅卷
申请人有权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申请人在阅卷后根据所了解的新的情况,如果还想提出补充申请材料和意见时,复议机关应予接受。
4.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具体程序是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对被申请人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加盖复议机关印章。
5.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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