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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论非法经营罪中罚金刑的完善非法经营罪作为一种贪利型的犯罪,行为人实施非法经营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某种利益。因此,非法经营行为既是违法行为同时也是经营行为。与合法经营相比,它要同时面对来自法律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因此不可能一定获利,如出现非法经营不盈不亏、甚至亏损及本案中所出现的尚未获利即被查获等情况,非法经营行为即没有违法所得。
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问题研究纯正的自然人犯罪是指我国刑法规定为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上述提到的的盗窃、贷款诈骗、敲诈勒索等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自然人犯罪主体,然而,对于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行为,毫无疑问单位实施上述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侵害了一定的法益,由于我国现行刑法无明文规定,如何处理此类问题,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以来存在很大争议,尽管有关机关就此问题作出了一些司法解释,但相关解释本身是否合理还值得探讨。
对涉诉公司、企业存在问题的建议及法律应对措施增强法制观念,加强对《公司法》、《合同法》、《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范公司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特别是在公司结构升级和转型调整中,一定要按照市场规律和法律规定规范公司的行为。
企业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责任承担的思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并不都是清算责任的主体,只有经过股东会确定的个别股东才对公司终止后对公司负清算之责。基于此,如果股东大会不选定股东人选,清算主体不能确定。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公司终止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该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处罚中可能诱发的法律风险小额贷款公司既经设立,取消其经营资格,是一项行政处罚。该处罚意味着取消其从事贷款业务活动的资格,禁止其从事该项业务活动,是一项“行为罚”。按《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规定,该行政处罚应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作出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只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仍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所以,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的取消,目前也缺少相应立法依据。
私有公司负责人参与职务侵占如何定性处罚吴某的行为属于单位行为,由于单位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故不应对吴某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在本案中,吴某与棉机厂发生业务往来的一切活动均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即使他获得的非法利益也是放置在公司的帐务上,所有现象都表明吴某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单位行为,吴某伙同王某共同实施职务侵占的行为实质上是某钢材公司伙同王某共同职务侵占。由于单位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不应对某钢材公司定罪处罚,也不能对吴某进行定罪处罚。
税收——如何揭开公司的面纱一是“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将公司优质资产对外投资,原公司半死不活,无实物资产可供偿债,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不承担原公司的债务,却实际上接受了原公司的绝大部分资产。这种方式被很多地方政府视为解决国企亏损的“良策”,原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包括税收债权极难得到实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的民事责任承担在经济审判实践中,时常遇到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企业法人因违反工商行政法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涉及企业被撤销、解散或歇业后的民事责任问题有相关的规定,但对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律责任的承担却规定甚少,仅有的部分司法解释也显滞后,审判实践中在适用法律上也理解不一。
虚假注册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此种虚假注册的公司股东的责任非出资不实范围内的责任,而应为无限连带责任,原因在于:否认法人人格制度本质,在于否认特定的法律关系中的法人特性;建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目的就在于防止公司股东以承担有限责任为名,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在公司股东存在严重出资瑕疵的行为时,股东所应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了一定的惩罚性。
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批判与理论建构,除了有必要维持公司的法律人格外,在公司设立有重大缺陷时,理应允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通过诉讼程序,对公司法律人格予以间接否定。只有如此,才能体现公司法上的利益衡平原则。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大多设立了公司设立无效或撤销制度。在具体立法模式上,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主要有二类:其一,只有关于公司设立无效的规定,如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其二,既有关于公司设立无效的规定,又有关于公司设立撤销的规定,如日本、韩国及我国澳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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