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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因岀现法定的解散事由而宣告解散后,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分,了结个人独资企业所有法律关系,以终结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宣布解散或被宣布解散后,为了终结个人独资企业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必须依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收回债权,清偿债务,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就是依法清理个人独资企业债权债务的行为。
非法人组织的解散情形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非法人组织解散是岀现需要消灭该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原因,而逐渐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它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一是原因特定。存在消灭特定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资格的原因,包括法律特定的原因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原因,其中约定原因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变更(如修改章程)使非法人组织不在原设定的解散条件出现后解散而仍然保持存续。二是程序效果特定。宣布解散后,应当启动终止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的程序。
非法人组织设立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非法人组织所表征的只是该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地位;未经登记的 组织是指该组织的设立或成立没有经过法定的必要的注册登记程序,并非指其 所从事的目的事业或实施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非法组织则系指所从事的目 的事业或所实施的具体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国家政权、社会秩序或 公共利益的组织,此类组织既包括在形式上已经过登记但实质上从事违法活动 的组织,也包括法律规定必须履行许可、登记程序但未经许可、登记的组织。
关于“虚假印章”所涉合同效力的认定“虚假印章”所涉文件包括承诺、合同等效力的认定,往往是案件各方的争议焦点问题。如果争议印章被认定为“虚假印章”,即争议印章与印章所属单位的备案印章、正在使用印章不一致,且未曾被印章所属单位使用过,则该“虚假印章”会被认定为不能视为印章所属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所涉合同往往被认定为无效或未成立。
关于“虚假印章”的举证责任对于争议印章是否为“虚假印章”,是否能够代表所属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首先面对的就是举证责任及分配问题。司法实践中通常按照如下原则分配各方举证责任。
关于“虚假印章”的认定“虚假印章”概念只是俗称,从法律规范角度讲,并没有在司法案例中出现过此称谓,法院在判决理由中也很少认定“虚假印章”,而是使用与备案印章或实际使用印章不一致印章,或争议印章等称谓。“虚假印章”的认定,往往从与备案印章、曾经使用印章是否一致,是否被他人冒用、私刻、伪造角度来认定的。
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抽逃出资罪的区别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的犯罪行为应定虚报注册资本罪。理由是:被告人胡某为了骗取公司注册登记,通过代办人临时出资,虚构公司自有资本1000万元的事实,且未实际投入注册资本,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都具备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特征;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应定抽逃出资罪。其理由是:虽然1000万元不是胡某本人的,但确确实实在验资时在公司帐户上,客观上公司注册后资金被抽走。
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中商业秘密保护的理解在审判实践中,商业秘密难认定、难保护的问题由来已久,最近因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审议,使其再次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从商业秘密的自身特点来看,它是一项通过诉讼程序,历经博弈和平衡后最终得以司法认定的特殊知识产权。有鉴于此,本文作者认为只有掌握商业秘密的实质,同时厘清其与相关问题的关系,才能得其要领。
最高法院“对赌协议”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精解“九民会”会议纪要在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以投融资为核心目的的“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对赌”,二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九民会”会议纪要认为,前者在协议的效力认定及实际履行上,不存在争议;后者则争议较大,需要进一步明确处理规则。
投资协议不符合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应认定借贷关系双方签订的所谓投资协议内容不符合收益共享、风险共担投资法律关系的,应将此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在其中所约定的保底条款,实为借贷双方对利息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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