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解散清算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朿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事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可以直接报原审核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合伙人承担。
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账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观点】
一、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的清算
清算,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因岀现法定的解散事由而宣告解散后,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分,了结个人独资企业所有法律关系,以终结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宣布解散或被宣布解散后,为了终结个人独资企业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必须依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收回债权,清偿债务,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就是依法清理个人独资企业债权债务的行为。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不同,清算的主体也就应当不同。投资人自行决定解散时,应由投资人自行负责清算;投资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时,则应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一经宣告解散,要及时公告并及时通报债权债务人进行清算。
通常,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主要包括以下程序:确定清算人、通告债权人、清理财产并编制文件、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职工工资和税款、清理债权与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办理注销登记等。清算中,个人独资企业权利能力受到限制,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积极经营活动,而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0条)。无论是自行进行清算的投资人还是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在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期间都应享有以下职权: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处理和清算企业有关的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职工工资和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企业清算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等。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的具体内容是,投资人或者清算人必须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各项专项基金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
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全而的清理和登记,并对其进行评估和作价。对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要合理地结算其残值。对流动资金要按货币形态和实物形态分别清理、登记,对实物形态的流动资金如已购买的原材料、备品配件、成品或半成品要合理变价。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和投资应依法收回,无法收回的,可依法转让。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则要依法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清算终结后,必须编造资产明细表,债权债务淸册及其他会计表册并据此编制清算报告。经过清算,使个人独资企业的一切法律关系终结,并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即丧失经苕主体资格。
二、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的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的方式有两种:
(一)投资人自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就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自己对企业进行清算。本条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不存在其他投资人的问题。不像公司、合伙企业那样,由若干股东或者合伙人组成,清算会涉及其他股东或者合伙人的利益,因而其清算也要由全体股东、合伙人或者股东、合伙人指定的第三人进行清算。本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自行清算的规定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关于全体股东、合伙人进行清算的规定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区别只是在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人,因此规定由投资人清算。
(二)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岀于各种考虑,可以不由投资人自行清算,而要求由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本条对于清算人的资格未作规定,清算人一般可以是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
应当注意的是,本条没有对个人独资企业自行解散与强制解散的清算作分别规定。而且,针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规模一般都比较小的情况,本条只规定了投资人一人或者法院指定的清算人进行清算。不像公司法那样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样的规定是可以理解的,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一人所有的业主制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责任,而且,企业规模相对来讲比较小,因此,清算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而言,不像对于公司、合伙企业那样重要。所以,本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的规定都比较笼统、比较简单。
三、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的通知与申报债权
(一)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的通知
清算通知是在清算开始前,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以电话、信件、电报、传真、在报纸上公告等形式通知债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申报债权。本条对通知债权人作出特别规定,主要是强调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要求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必须及吋通知债权人,促使债权人屮报债权。
清算通知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投资人A行清算的,可以采取两种通知方式。
投资人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投资人在经营活动中经常联系的债权人,一般都留有联系地址和电话,可以直接打电话、写信或者发电报予以通知。电话通知的,要做好电话记录;写信通知的,要采用挂号信,并注意保存签收人的签收字据。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投资者也可以利用传真甚至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予以通知。但是,不管采取哪种通知方式,都要注意保留作出通知的证据。
对于投资人无法通知的债权人,投资人应当予以公告,通过公告,请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告一般通过报纸发布,投资人或者法院指定的清算人选择刊登公告的报纸,应当是发行量较大、企业的债权人经常看或者通常能看到的报纸,而且,公告最好在报纸上登载3次以上,以防特定的债权人不能看到某一日刊登公告的报纸。
2.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的,本法没有规定具体的通知方式,清算人可以参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通常的办法,也是通过公告的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办法如前所述。
(二)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中报债权应当有时间限制。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款规定,投资人或者法院指定的清算人依法通知债权人或者发布公告后,债权人接到通知的,应当在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接到通知的,也应当在最后一次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或清算人申报其债权。
应当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债权人的未到期债权,视为已经到期,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那段吋间的利息。这是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一旦决定解散,就不能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未到期的债权也不能按照正常的偿还日期等待清偿了。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应当像对其他债权一样,有义务偿还未到期债务,但应当扣除未到期的利息,因为投资人等于提前偿还债务。
(三)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后果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公司法》的规定,法人企业清算时,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按期申报债权的,即被视为放弃债权。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企业的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的,虽然其债权在企业清算时得不到及时清偿,但最终不能实现其债权的风险较小。因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债权人在清算期间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只要在5年内提出清偿的要求,企业的投资人就仍然还有义务予以清偿。
四、合伙企业解散时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企业清算人是指在合伙企业解散过程中依法产生的专门负责合伙企业清算事务的执行人。需要强调的是,清算人应当作为整体行使职权,而非每个清算人可以单独行使职权。
清算人的产生办法如下:(1)如果合伙人无特别约定,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财产所有者,合伙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作出最后的安排。(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FI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五、合伙企业清算人的职责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清算人的职责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主要是指合伙企业宣布解散之前已经订立但尚未履行的合同事宜。清算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3)清缴所欠税款。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应当查清合伙企业的纳税事项,发现应当缴纳的税款未缴纳的,应当报请税务机关查实,并依法缴纳所欠的税款。合伙企业在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算人也应当依法缴纳。(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第33条的规定分配:即首先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剩余财产分配给部分所有人。(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清算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代表合伙企业参加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活动受法律保护。
六、合伙企业债权申报程序
合伙企业清算的目的和重要内容之一,是清理和了结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因此,清算人确定后,应当通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尽快申报债权,以便顺利清偿债务。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的10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在60日内在报纸公告合伙企业解散事项和债权申报期限,催促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公告的载体应该是合伙企业债权人可能居住的地域范围内可能见到的媒体或者其他传播方式。
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合伙企业的清算人申报债权。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向清算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特别应当说明债权产生的日期、性质、数额和到期日等事项,并提供诸如合同、借据和其他债权凭证之类的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申报的债权逐项登记。债权人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的,清算人有权不予登记。
七、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非法人组织解散需要注意三方面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下非法人组织的范围,准确识别非法人组织;其次,要注意法人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适用和参照适用的法律不同;第三,本法和各种非法人组织单行法对非法人组织解散清算规则基本上没有具体规定,应当结合每种或者每个非法人组织的具体情况,合理参照借鉴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清算的规定确定非法人组织清算的实体和程序规则。
【相关案例】
1.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吕信铁与合伙企业指定清算人合伙协议纠纷案
案例要旨:合伙人就散伙达成协议后,未能就清算问题达成一致,无法成立清算人,企业内外债权债务及剩余财产均得不到解决。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请求法院依法指定清算人。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45辑(2003.3)
2.未经清算阻却合伙人追偿权的行使
——陈文章诉谢宗良等合伙协议纠纷案
案例要旨:合伙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必须依法组织清算。
合伙人垫付部分合伙企业债务的,应由合伙企业财产先行清偿,不足部分再由其他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对其他合伙人行使追偿权。
案号:(2009)浙甬商终字第790号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1辑(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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