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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充实责任是为了贯彻资本充实原则,由公司设立者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履行的民事责任。根据资本充实责任原则,某些公司设立者因违反出资义务或其他原因,而致公司资本不能按章程规定缴足时,其他公司设立者要为此承担连带的缴足义务。
资本充实责任是针对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而言的。认股人并无此项义务,认股人仅需对自己的出资瑕疵负责。公司健全人格的形成主要取决和依赖于发起人的创设活动,因此,发起人不仅要对自己的出资瑕疵行为承担出资违约责任,还要对公司资本充实承担担保责任,即确保公司资本的充足和可靠,这是保证公司人格健全的第一需要。我国《公司法》第31条、第94条第2款都规定,发起人股东应对其他股东的出资瑕疵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一般包括认购担保责任、缴纳担保责任、价格填补责任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等内容。
1.认购担保责任
认购担保责任是指为设立公司而发行股份时,其发行的股份未被认购或认购后又被取消的,由发起人共同认购。对于认购担保责任需要明确两个问题:
(1)认购担保责任适用于公司成立后,股份尚有未被认购或认购被取消的情形。在公司成立前,如果股份未被全部认购,则可能导致公司不成立,股东并无认购担保责任。在公司成立后,股东欲退出公司,自会采取转让股份的方式。然而,作为一种商事行为,其有效成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因此在特殊情况下,存在由于股份认购行为不符合这些条件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例如股份认购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权代理人作出的股份认购,而其监护人或被代理人未作出追认此时,认购行为无效,则发起人需要承担认购担保责任。
(2)认购担保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对于股份未被认购或股份认购后被取消,无论发起人是否有过错,都需承担认购担保责任。
2.缴纳担保责任
股东虽认购股份但未缴纳股款或交付现物的,由发起人承担连带缴纳股款或交付未给付财产价额的义务,缴纳担保责任也称出资担保责任。对此,有两点需要说明:
(1)缴纳担保责任在股份已经被认购,但有未缴纳或未给付部分时才会发生如果股份未被认购,则由股东或发起人承担股份认购担保责任,自然由承担股份认购责任者本人完成出资的缴纳或给付。
(2)在股份认购人之间的关系方面,认购担保责任和缴纳给付担保责任所带来的后果不同。通过承担股份认购担保责任,责任的承担者将获得该股份的所有权,成为股份的权利人,从而拥有该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利;而通过承担缴纳担保责任,股东并不当然取得该股份所对应的股东地位,承担责任者只是代替出资瑕疵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从公司手中获得追偿权。当然,在公司行使了除名程序,取消了股份认购人股东地位的情形除外。
3.差额填补责任
差额填补责任,或称价格补足责任。指作为现物出资的财产,在公司成立时,如果出资现物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时,发起人对差额的部分承担连带填补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差额填补责任仅限于非货币出资的场合,对于现金出资未作规定,这实为一种立法缺憾。与缴纳给付担保责任类似,通过承担差额填补责任,股东不能取得相应的股权,承担责任者只是代替出资瑕疵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从公司手中获得向出资瑕疵股东追偿的权利。
4.损害赔偿责任
发起人不仅要对股份认购、股款缴纳承担保证责任,还要对因发起人出资瑕疵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损害赔偿责任实际上是一种代为赔偿责任,在发起人对公司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后,同样拥有向出资瑕疵股东求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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