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七十条法人解散时的清算义务及其责任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七条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五十九条企业法人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六十条清算组织是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它负责对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
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曰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
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九条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合营企业应当依法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二十一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在清算完结前,除为了执行清算外,外国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四)破产;
(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六)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第七十三条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六)项的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岀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第七十四条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7.《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所以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四十九条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9.《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八条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曰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六十九条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
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曰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观点】
一、法人终止应依法进行清算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
法人清算是清理已经解散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该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根据原因不同,清算有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两种。破产清算是依破产法规定的清算程序进行清算。非破产清算则是不依破产法所定程序进行的清算,这一程序,适用的前提是已解散的法人的财产,尚能清偿其债务。否则,应申请破产,而适用破产清算程序。本条规定,即属后者。法人终止时要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这时法人只能进行与清算有关的活动,其他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均应停止。清算活动由清算组织负责进行,有以下几个内容:
(一)了结法人的业务
业务了结是指法人终止时必须把尚未结束的事务予以结朿,如在终止前已向他人订货,法人终止时必须与对方协商退货或将货物转给第三者以结束这项业务活动。
(二)对外收取债权,清偿债务
清算组织对于法人已到期的债权有权收取,对未到期债权,可以作价让与他人。清算组织应及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规定适当的期限,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不列人清算范围。清算组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在核实债权后,按法定顺序进行清偿。
(三)对内处理法人事务
如清理财产,整理账目,编造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任何人未经清算组织的同意,不得处分法人的财产。原来未履行的合同如能继续履行,可以法人的名义继续履行。清算组织并负责调查法人的机关或成员有无违法行为或重大过失,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四)变卖财产
变卖的方式可以是招标或拍卖,可以整体变卖也可以分散变卖。但是法律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的财产,应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部门处理或收购。在出价相等的条件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应由国家有关部门或全民所有制企业优先购买。法人在终止前与其他企业法人联营投人的财产,不能抽回的,应当采取转让所有权的方式,出卖给其他联营人。
(五)非依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
如果清算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清算组织应申请宣告破产。在清算期间,法人不能实施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已经实施的,应立即停止,更不得擅自处理财产、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六)注销登记和公告
我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主管机关。
二、公司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待了结公司各种法律关系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行为。清算组是负责公司清算事务的组织,是在公司清算过程中依法成立的执行清算事务,并对外代表清算中的公司的机构。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接到债权人的清算申请后,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标准
首先,怠于履行义务的主体是清算义务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董事和控股股东。
其次,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形有两种,既包括怠于履行依法及时启动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的义务,也包括怠于履行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义务。
怠于履行义务中的“义务”应作广义解释,既包括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也包括怠于履行清算外义务。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是指,公司解散后怠于成立清算组或者在公司清算组成立后怠于妥善保管、移交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所谓清算外义务,是指清算以外的其他义务,既包括法定义务也包括约定义务,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儿种情形:妥善保管公司财产、依法备置公司账册、妥善保管公司重要文件、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等等。相关主体怠于履行清算外义务,多发生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前。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前,怠于履行清算外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则势必会影响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要么因公司已无财产而致清算毫无意义,要么因公司已无账册、重要文件等而无法核查公司财产状况进而无法正常进行清算。因此,为了促使相关主体依法规范经营管理公司,防止其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前提前毁坏、抛弃公司财产、账册以及重要文件,《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怠于履行义务”当然应当包括怠于履行清算外义务的情形。
四、清算义务主体与清算人的区别
需要明确的是,清算义务主体与清算人并非同一概念。随着清算人职业化程度的提高,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可以担任清算人之角色,但他们并不是清算义务主体。清算义务主体与清算人之区别在于:①
1-产生途径不同。清算人可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确定,未约定时由法定清算人担任,法定清算人不能担任或有其他障碍时可由法院指定。清算义务人则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2.所负义务内容和形式不同。清算人的义务是完成具体的清算事务,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义务,如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理公司资产等,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如禁止自我交易、不得擅自披露公司商业秘密等。清算义务人的义务是负责启动清算程序、组织清算和产生清算人,主要是积极的作为义务。
3.所负义务性质不同。清算人的义务是约定或指定的,是基于公司或者法院等的委任或指派产生的,因公司或者法院的解任或清算人的辞任而解除。清算义务人的义务则是法定的,不能任意解除。
4.承担责任不同。从责任性质看,清算义务人的责任系由于违反法定义务而导致的侵权责任,而清算人的民事责任既可能是侵权责任,也可能是违反清算人与公司之间委任合同的违约责任。从责任对象看,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的,赔偿对象为公司债权人或股东,但不包括公司,清算人的赔偿对象首先应当是公司。
五、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
1.承担责任的对象。此时公司已经解散,本来清算义务人应当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向清算义务人主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但清算义务人却长期不履行清算义务,而且正是因为清算义务人的这种不作为才使公司的财产不当减少,即清算义务人也同时存在怠于主张的情形;如果仍判令清算义务人仅向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不会取得好的效果,因为赔偿的财产还可能因清算义务人的长期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而再次减少,对债权人不利;清算义务人本来即存在长期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即使判令其向公司赔偿损失,清算义务人也不可能将该财产向债权人清偿,所以,根据这一侵权行为的现状,我们认为还是应当判令清算义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较为合理,而且这样做也符合《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
2.承担责任的方式。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致公司财产损失的行为,本质上仍然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一般情况下还是以承担赔偿责任较为妥当。
3.赔偿责任范围的确定。清算义务人应当在损失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对清算义务人此种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严格掌握,不能简单地确定为债权人未实现债权的全部,而应当限于清算主体不履行清算义务而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灭失等损失部分。因为清算义务人所应承担的是一种补偿责任,即首先是恢复公司的责任财产,其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实质可以认为是对公司清偿债务的债务转移过程。在侵权行为的构成方面,清算义务人的该种侵权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是公司,是直接造成了公司的财产损失,由于原企业法人的财产损失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可能不能实现。而且从《合同法》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规定来看,代位权的行使不仅要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而且还要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额为限。
【相关案例】
1.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股东未及时进行清算的,应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省义乌市黑白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诉胡荣法等清算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公司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
偿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若清算义务人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给公司财产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实际范围,则法院可以最后一次r.商年检报告登记的资产为据推定公司的“损失范围”,判令清算义务人在此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号:(2010)金婺商初字第1420号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0期
2.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且私自处分公司财产,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一株洲市祥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谭升明等四被告股东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而且私自处分公司财产,股东应在处分公司财产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案号:(2006)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41号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59辑(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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