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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设立解散风险

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所从事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及其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日期:2021-03-2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290次 [字体: ] 背景色:        

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所从事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及其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设立中公司不具有独立的人格,但设立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名称预先核淮,说明设立中的公司是法律允许成立的组织;设立中的公司应当具有为设立所需的财产或经费,虽然其对该财产或经费不享有独立的所有权;设立中公司可以以公司的“名称”从事与设立有关的活动。可见,设立中的公司与非法人组织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设立中的公司不得以预先核淮的名称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在公司设立失败后,因发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准用于合伙关系,设立中公司所从事的经营行为,其后果应由各发起人:负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成功后,设立中公司所从事的有关民事行为,则其后果由依法成立后的公司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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