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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的法律适用

日期:2020-02-2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27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的法律适用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九条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

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当从合营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九十三条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起诉和应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债权人会议;

(二)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三)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六)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七)分配剩余财产;

(八)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十二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朿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向公告之日起四十五H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中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中请破产。

【相关观点】

—、公司清算的程序

程序的价值在于保障实体价值的实现,只有依照法定清算程序进行清算才能保障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清算是终结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无需淸算,以及因破产而解散的公司适川破产清算程序外,其他解散的公司,都应当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其程序为:

(一)成立清算组

我国《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公司在任意解散的情形下,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巾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清理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立后,应当立即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接管公司的财产后,不得擅自对公司财产进行处分,财产处分应在评估的基础上,将评估价格和变现方案提交债权人和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当评估价格和变现方案未获通过,表决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清算组应当申请法院裁决。

清算组的清算工作可能会有许多障碍,如公司的管理层拒不提交账册,或者拒不交出财产等情形,这均应视为对法院生效裁决的拒不履行行为,应按法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强制排除障碍。

(三).通知公告债权人

公司解散的重要事项就是必须清偿债务,因此清算组应当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我国《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曰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四)清理债权债务

公司解散后存在尚未了结的合同或者其他交易,对于这些合同或者交易由清算组负责处理或者清算。原则上,清算组有权决定是否执行或者股行这些合同或者交易。如不执行或者履行这些合同或者交易,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由清算中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立后,应当立即结束公司对外的一切事务。清算组对公M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对于公司享有的债权,应予收取,对于公司所负的债务,应当在债权申报和制定清算方案的基础上予以清偿。

(五)处理公司剩余财产

清算公司的财产分配必须依据公司法规定的分配规则进行,公司财产分配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股东有权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进行法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请求分配,普通股的股东有权分配公司终止时清理债权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

在处理有关事务中,清算组有权对外代表公司,以公司名义参与诉讼活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中公司发生诉讼的,由清算组代表清算中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公司解散后一旦进人清算程序,公司原有机关为清算组替代。清算组成为清算中公司的法人机关,对内负责清算工作;对外代表公司。

(七)清算的终止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清算可以因两种事由而终止:

1.清算完结。在经过债务清偿和剩余财产分配后,清算即告终结。《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同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清算组的清算工作应被限定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有特殊情形致使清算工作无法按期完成的,应由债权人或者股东会议讨论决定展期。清算组应对自己的清算工作负责,因过错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按照《公司法》第188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八)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

我国《公司法》第198条规定了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即“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根据上述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程序应当注意:清算组在清理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财产能够清偿其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如果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以按上述顺序进行分配时,由其所属的外国公司的财产来承担相应责任。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未清偿债务前,外国公司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同境外。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清算结束后,应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依法注销其登记并注销其营业执照。

二、清算组对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和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程序

清算组成立后,对于住所明确的债权人,应当从成立之日起10天内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对于住所不明确的,应当在60天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解散事项,催促债权人申报债权。

公司的债权人应当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应当从公告之日起45天内,向公司的清算组申报债权。公司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特别应当说明债权的产生日期、性质、数额和到期日期等事项,并提供如债券、借据或者其他债权凭证之类的证明材料。公司清算组应当对申报的债权逐项登记。债权人未被列人清算之列的,不能在清算组清理公司债务吋主张其债权。但是,公司的财产在清偿全部已经申报的公司债务后,仍有剩余财产尚未分配给公司股东时,未按时申报债权的公司债权人可以就未分配的剩余财产提出清偿请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般债权人处于同一清偿顺序,为维护公司债务清偿的公平性,在巾报债权期限结朿之前,清算组不得对公司的债权人进行清偿。

三、公司在清算期间清算组的职权

公司清算在经济上要公正地处分公司的财产,在法律上要消灭公司的法人资格,是一项工作量大并且复杂的工作。为了保证清算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提高清算效率,减少清算损失,维护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赋予清算组必要的职权是应当的。

公司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组成立以后,‘应当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清算组查实公司的全部资产后,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查清公司的资产是公司进行清算的前提条件,没有查清公司的资产,清算工作无法继续进行。

(2)通知、公告债权人。公司解散,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得到保护,因此应当将公司解散的情况通知其债权人,以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对于住所明确的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及吋书而通知其公司解散的情况;对于住所不明确的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发出公告,以便债权人尽快参与公司财产的清算和分配。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主要是指公司解散之前已经订立的,但是目前尚未履行的有关合同事项;拖欠公司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未结算的债权、债务及有关的纳税事宜等。

清算组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尽快结朿公司的业务,有利于减少股东的损失。

(4)清缴清算开始前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公司解散,清算组应当清査公司的纳税事项,发现应当缴纳的税款未缴纳的,应当报请有关税务部门查实,并依法将所欠的税款缴纳。公司在清算中产生的税款,清算组也应当依法缴纳。

(5)清理债权、债务。债权、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清算组清理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可以为公司的债务清偿做好准备。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的剩余财产,是指公司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公司所欠的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余下的财产。公司的剩余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在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在清算期间,如果解散公司要起诉或者被起诉,应…淸算组代表公司进行。清算组在其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参与

民事诉讼活动受法律的保护。

四、审判实践应注意的问题

实务中需注意法人强制清算与法人破产清算的关系。二者都是以最终消灭法人人格为0的的制度设计,在程序环节上具有相似性。如在司法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9条即专门规定了强制清算程序中对破产清算程序的准用规则,明确该会议纪要未予涉及的一些情形,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I如果在强制清算程序中,发现法人存在破产原因的,需进行程序的转换,这其中还存在相应的衔接程序,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7条的规定,当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可以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的方式,避免债务人进人破产程序,节约社会资源。同时需注意的是,因强制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毕竟在适用条件、规则以及法院和债权人介人程度等多方面存在不同,在司法实务中还需清晰界分不同背景条件,以准确适用两种程序的各种制度规范,不能混淆。

——沈德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相关案例】

1.清算组故意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和公告义务造成债权人损失的,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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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将清算事宜E"书面通知其已知的债权人,且其明知对地处浙江省的债权人负有债务,却仅在江苏省的报纸刊登公告,显属故意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即使清算组已在债权人所在地的报纸进行了公告,也不能免除其对已知债权人的书面通知义务。因此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造成债权人损失的,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1)苏中商终字第063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2辑(总第20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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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有限公司自行解散的,其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这并不表明清算组必须吸收所有股东参加。股东参加清算组的权利属于p®股权半的共益权,应遵从资本多数决规则。清算组的职能也表明清算组是公司清算阶段的执行机构,而非议事决策机构,有限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确定由部分股东参加的清算组成员。未参加清算组的股东可以通过审议和表决清算报告及财产分配方案、对清算过程行使知情权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案号:(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69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20期

3.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有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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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01)—中经初字第88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平、李国光主编:《最新公司法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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