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设立解散风险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责任

日期:2020-04-3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547次 [字体: ] 背景色:        

声明:本网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处理。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在2019年9月11日通过。《九民会议纪要》在内容上作出了统一民商事审判理念的规定。本文关注的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是否应在出资期未届满前及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问题就在其列。

股东认缴出资期未满承担公司债务责任的争议

在《九民会议纪要》出台实施前,司法审判中对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是否需要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判定存在很大争议,甚至出现各地法院裁决结果相反的判例。其主要争议内容表现在:

1、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应当允许债权人适用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是: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是与公司之间的契约,并不能约束债权人。

2、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除非破产与解散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原则上不能加速到期。理由是: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时间的内容是向社会公示的,债权人在选择公司交易时是可以审查到股东认缴出资信息及公司信用信息,债权人决定与公司交易当然需要接受股东出资时间的约束和承担交易风险。

上述两观点的处理结果截然相反,造成债权人在维权活动中所提出的诉请不能统一,举证的方向偏离审判内容,生效判决也无法作为其他同类案件处理的参考依据。《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正是在这一司法窘境下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下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责任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仅有《企业破产法》第35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了股东加速到期内容。主要是解决公司解散和公司破产时股东出资义务和责任问题,其主要内容规定如下: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司法解释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规定是在《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前法院在审理债权人主张股东出资义务能否加速到期的法律依据。由于上述规定适用的范围仅限于解散公司和公司破产情形,因此对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到期债务所涉及到的一般情形处理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导致裁量案件时结果会出现混乱无章。

《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解决了上述问题,即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执行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解

《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须承担公司不能清偿责任的情形第二项内容比较直观,本文特对第一项内容的理解适用作出粗浅分析:

规定索引: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笔者认为:

一、适用该条款确定股东加速到期责任存在如下前提和条件:

1、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到期债务的案件必须已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并非依赖于债权人主观判断公司不能清偿责任经营状态的内容。

2、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已经实施完毕并裁定终结执行案件。

3、公司已具备破产法所规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但又不申请破产。

二、该条款现实执行中的部分问题

1、举证难度大。

现实案件诉讼中,债权人需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组织和收集证据。

“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相关事实的证据主要是: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所记载反映的内容。

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据范围是: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等;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相关联的证据资料。

上述证据资料大都是债务人公司内部资料,作为债权人在诉讼立案前一般无法正常获取,只能依赖于法院执行局在强制执行公司债务人时收集或已形成的证据资料。

2、无法正面排除认缴出资人恶意利用出资期限和出资额损害债权人利益。

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初衷是降低开办公司的门槛和成本,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准入达到繁荣市场之目的。但有投资者利用认缴出资制度,不考虑自身资金能力和行业规则,无限制的将注册资本放大至上千万甚至更大额度,认缴出资期限设定在几十年甚至上百年。这些不正当和不适当的做法无疑会给债权人交易造成隐性风险。虽然股东出资内容信用信息是向社会公示,债权人自身交易需要加强谨慎义务,但投资者的上述做法也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引导和监管。笔者认为:出资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应与其出资额、出资能力与出资期限基本协调统一,否则会催生部分投资人或股东恶意利用出资期限行使非法利益。《九民会议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中并涉及到上述情形的处理原则,但其从侧面提示债权人应适时根据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情况选择申请公司破产或者进行强制清算,使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加速到期,未履行的出资归入债务人财产,实现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

综上,《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所规定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责任是在遵循《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基本原则上做出的司法裁判依据,对符合特殊情形的事实证据提出了相应的举证要求,同时也对此类案件的准确和统一处理指引了方向。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