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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简介

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公司企业经营治理10大法律风险及应对指南
    日期:2021-01-19 点击:171次

    公司企业经营治理10大法律风险及应对指南该法律风险指南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涉及到公司设立和运营的方方面面,是法院和法官案件审理之宝贵经验总结,对于创业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等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 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的刑法适用问题
    日期:2021-01-18 点击:668次

    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的刑法适用问题分析近年来发生的涉民营企业冤假错案,不难发现法律适用错误是造成一些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而且集中发生在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领域而非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领域。在这些冤假错案中民营企业实际上是最普遍的受害者,只不过因不涉及人命问题而没有引发广泛关注。准确地适用刑法、加强企业产权刑事保护是刑事法治发挥社会治理作用、准确把握时代脉搏的重要举措。

  • 不宜轻易将企业运营中发生的数次借贷行为定义为职业放贷
    日期:2021-01-11 点击:182次

    不宜轻易将企业运营中发生的数次借贷行为定义为职业放贷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一般情况下,企业运营中发生数次借贷行为,实属正常,与职业放贷所强调的“反复、多次”有本质不同,故不宜轻易将其定义为职业放贷,以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此外,从次数而言,《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 民企涉罪案件中民事欺诈、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
    日期:2020-12-29 点击:123次

    民企涉罪案件中民事欺诈、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分析近年来发生的涉民营企业冤假错案,不难发现法律适用错误是造成一些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而且集中发生在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领域而非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领域。在这些冤假错案中民营企业实际上是最普遍的受害者,只不过因不涉及人命问题而没有引发广泛关注。准确地适用刑法、加强企业产权刑事保护是刑事法治发挥社会治理作用、准确把握时代脉搏的重要举措。

  • 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的刑法适用
    日期:2020-12-21 点击:355次

    司法机关应当审慎对待每一个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充分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在恪守刑法谦抑性理念、合理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础上,准确理解、适用刑法条文,避免过早、过度的刑事介入以及适用不合时宜的罪名给民营企业发展增加不必要的刑事负担。为此,司法机关应准确区分民营企业行为合法、违法和犯罪的界限,准确区分涉民营企业案件自然人、分支机构和企业犯罪界限,慎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不合时宜的罪名。

  • 公司纠纷中不适用于仲裁解决的4大情形
    日期:2020-12-21 点击:919次

    公司纠纷中不适用于仲裁解决的4大情形公司章程约定仲裁,对于可仲裁事项,则仲裁享有排他管辖权,对于不可仲裁事项,则仲裁不享有管辖权,此时谁有管辖权就归谁管辖,适用当事人未约定时的一般管辖规则,齐精智律师提示即仲裁约定的部分无效不影响仲裁管辖的整体有效。

  • 公司类纠纷案件(30条)裁判规则
    日期:2020-12-15 点击:344次

    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案例指导与参考》一书中摘编有关公司纠纷案件裁判规则30条,并根据案由进行了归类,希望为法律人办理相关案件提供参考。

  • 企业高发犯罪风险防控指引
    日期:2020-09-08 点击:202次

    企业高发犯罪风险防控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根据全省企业犯罪实际情况,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围绕全省企业犯罪高发的融资类、涉税类、走私类、侵权类、资源类五类犯罪十个罪名,提出以下企业刑事风险防控指引。

  • 公司高管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日期:2020-08-31 点击:298次

    公司高管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家们在设立公司后,认为公司都是自己的,公司的钱当然也是自己的,想拿走就拿走,想挪用就挪用,实际上,上述行为很可能已经触犯刑法上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

  • 签了竞业限制协议,企业因何败诉?
    日期:2020-08-23 点击:459次

    签了竞业限制协议,企业因何败诉?企业管理者对于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法上竞业限制制度的关注程度日益增强。然而,实务中,总有部分企业因竞业限制协议条款存有瑕疵而无法有效实现竞业限制的制度价值。为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以真实案例为引,对《竞业限制协议》中典型的缺陷条款加以说明,希望今后相关企业能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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