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到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释义】本条是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各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为会计资料使用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会计信息的重要保证,也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会计法从多方面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但是,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小团体利益或为捞取个人的政治资本,不惜采用欺骗、造假等手段,在会计资料上做文章,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编制、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以达到转移国家资产、偷逃税收、粉饰业绩、政绩等非法目的。这些问题已经成为较普遍的社会现象,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法律上必须明确加以禁止,并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特征。这些特征表现为:
1.伪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
2.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
3.伪造会计帐簿的行为,是指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伪造或者变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帐簿,或者不按要求登记帐簿,或者对内对外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计量方法等手段编造虚假的会计帐簿的行为。
4.变造会计帐簿的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帐簿的真实内容的行为。
5.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是指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虚假的会计帐簿记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对财务会计报告擅自进行没有依据的修改的行为。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为犯罪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上述行为而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2)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金。(3)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此外,如果行为人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并未明确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作为单独犯罪加以规定,而只是在其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后,作为犯罪情节、手段,分别以偷税罪、公司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包括:(1)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公告。通报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送达被通报人,并通过一定的媒介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布。(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行政处分。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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