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合同纠纷律师 >> 租赁合同

承租人的承租权与优先购买权应如何保护

日期:2013-08-05 来源:合同纠纷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5次 [字体: ] 背景色:        

2000年1月,王某与张某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王某将自己名下的位于家和花园的住宅房一套出租给张某使用,租期二年,月租金1000元。双方并办理了租赁登记手续。同年5月,王某因个人投资需要,又向朝阳信用社借得贷款30万元,并与朝阳信用社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01年5月,由王某以上述出租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同日,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王某也一直未将出租房屋已抵押的事情告知张某。2001年5月,王某因投资失败,无力向朝阳信用社归还借款本息。经王某与朝阳信用社协商,一致同意将抵押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折价转让给朝阳信用社以冲抵所有借款本息,但要求张某尽快搬出。同年6月,王某与朝阳信用社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通知张某产权已转移,要求其立即搬出。朝阳信用社也通知张某,要求增加月租金为1500元,否则将解除租赁合同。据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某与朝阳信用社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审理中,经法院征询意见,张某表示只能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租赁房屋。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张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与朝阳信用社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均是双方平等协商而成立,未违反法律规定,均合法有效。王某未按借款抵押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朝阳信用社有权要求实现抵押权,以抵押房屋的变现价值优先受偿。但是,张某的租赁权成立在先,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张某的租赁权应优先得到保护,租赁合同应继续履行。王某不能要求张某立即搬出,朝阳信用社也不能任意提高租金或者解除租赁合同。同时,作为承租人,张某对租赁房屋享有购买权,王某与朝阳信用社未经张某同意,即将租赁房屋折价转让,侵害了张某的优先购买权。但是,审理中,张某表示只能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租赁房屋,相对于朝阳信用社35万元的出价,不属于同等的条件,因此,应视为张某对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的放弃,张某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王某与朝阳信用社之间的买卖行为应认定为有效。依照《合同法》第8条、第229条、第230条,《担保法》第48条之规定,判决:一、王某与朝阳信用社之间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二、张某与王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争议评析]

在同一房屋上,既设定租赁关系,又设定抵押权,二者效力如何确定,承租人的承租权与优先购买权应如何保护,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应如何行使,争议较多。

从法律上看,租赁权兼具物权与债权性质于一身,承租人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利;抵押权则是典型的担保物权,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享有以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两者是性质相容、功能互补的两种权利,可以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上。但是,在租赁关系设定在先的情形下,作为加强保护租赁权的基本原则,“买卖不破租赁”理应适用,即前手权利优于后手权利,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以不侵害租赁权为限,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且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本案中,张某与王某之间的租赁关系成立在前,张某的承租权得以对抗朝阳信用社的抵押权,原租赁合同应继续履行,张某享有继续承租至期满的权利。但张某对租赁房屋的出价不符合优先购买权的条件,因此,张某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王某与朝阳信用社的买卖行为应属有效。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