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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相关处罚规定

日期:2013-06-18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网 作者: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55次 [字体: ] 背景色:        

路某与某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失业在家,在无法立即找到新工作的情况下,路某持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开始领失业保险金。为了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路某伪造了到某医院看病的病历及有关医疗费用的凭证,并持这些伪造的凭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骗取了医疗补助金。路某第三次骗取医疗补助金时,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场识破。

在这个案件中,路某持伪造凭证骗取医疗补助金的行为,违反了《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必将为其违法行为付出代价,为路某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也是有明文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政纪的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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