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主要是为了对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帮助,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是从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是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
失业保险基金一般是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有的统筹地区起初可能由于失业保险基金刚建立不久,基金的支付能力不强,而该地区企事业单位又在大力度地裁员,短期内出现大量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基金可能入不敷出。如果因为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支付就拒付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那么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金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统筹。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地方财政补贴。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当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拒绝支付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失业保险调剂金、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如果部分企业没有及时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向欠缴的企业催缴失业保险费,以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作。因此,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保证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所需资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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