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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发失业保险金及失业保险待遇的法定情形

日期:2013-06-18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网 作者: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56次 [字体: ] 背景色: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并非能一直领取到期限终了为止。如果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法定情形,失业人员就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因为出现上述情形之后,失业人员就不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他们已不再是失业人员了。

例如,吴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失业登记,并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吴某累计缴费满1年多时间,按照规定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吴某领取失业保险金3个月后,他应征人伍了。吴某到部队后,写信要家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其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吴某应征入伍就不能再领取失业保险金,于是拒绝了吴某家人为其代领的要求。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失业保险存在的价值之一,就是通过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帮助失业者实现再就业,如果失业者不具备或者失去被介绍就业的条件,就没有必要对其支付失业保险金,但这并不排除以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的需要。

《失业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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