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记载事项的规定。
此法条采用列举加兜底方式表述,前7条是绝对记载事项,属于强制性规范。第8条自愿记载的其他事项。股东在章程上签字或盖章表示同意该文本,承认了该章程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意思。
〖评析〗
目前尚没有看到依据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拟定的章程范本。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修订)》]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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