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有时候会出现犯罪嫌疑人死不认罪的情形,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和减轻处罚,对于已经形成的犯罪事实拒绝承认,这个时候法律上常常会特别重视证据的作用,如果所有证据都指向犯罪嫌疑人,而其又找不出适当的理由或证据来证实自己无罪且不承认犯罪的,应按证据形成的事实依据进行量刑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然拒不 认罪,但是公安机关却已经掌握了充分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抢劫多人犯罪事实成立,因此可以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可以就此认定其罪行。
这也提醒我们,在面对犯罪嫌疑人死不认罪的时侯,不要因此而灰心,而是要积极主动地去收集证据,用证据说话,用证据来说明犯罪事实,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即使不承认自己的罪行,也可以将其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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