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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因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遭受损失如何索赔

日期:2013-04-16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829次 [字体: ] 背景色:        

2010年以来,股市的下跌令众多投资者损失惨重。其中,多数股票是因为市场系统性风险,投资者难以避免;而另有一些股票,却是因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以及违法违规行为,而误导投资者买入股票后遭受重大损失。那么,投资者因虚假信息遭受损失该如何索赔呢?

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后,上市公司越来越多,证券投资也变得异常火爆。但是,很多上市公司为了吸引投资不择手段,通过披露虚假信息来招徕投资者。那么投资者该如何索赔呢

《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虚假的信息往往导致投资者作出错误的判断,因此承担巨大的金融风险从而蒙受巨大损失。本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发布虚假信息的赔偿责任,上市公司发布虚假信息导致投资者蒙受损失的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本条还规定了赔偿的特殊主体,即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除非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也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行人、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如果在信息披露时具有过错,如指使、授意发行人、上市公司制作、披露虚假信息,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股票市场中的投资者可以依据《证券法》六十九条的规定来降低自己的风险,当受到虚假信息的干扰作出错误投资而受到损失时,可以将损失转移到有过错的发行人、与公司有关联的主体以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身上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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