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可在一家水泥厂任职,但最近因为单位需要检修维护机器而停产3个月,使得一向忙碌的小可只能待在家里,无事可做。这个车间的其他职工也在家待岗。在停产期间单位统一支付员工每月300元的生活费。但小可认为单位单方面导致停产停工,使员工只能在家待产,因此,单位不能随意减发员工工资,最起码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单位在支付月生活费时,也未就支付标准征求车间全体员工的意见。因此,小可要求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他停工期间的工资,这种要求合理吗?
本案产生争议的地方主要是企业因单方面的原因停工停产,造成员工在家待业时,对于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该如何支付。
按照法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丁资。前文所说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指的是前后两个工资发放日之间的一段时间。
此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有,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的时间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于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形,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除了上述规定外,每个市对于企业停_工停产期间对职工工资支付的标准又有具体的规定。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二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_工资标准。”上海市规定,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有约定的按约定标准支付工资,且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但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则应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重新约定支付标准,且受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
本案中,该水泥厂因单方面原因停工停产,造成小可在家待业,在这期间仅支付给小可生活费300元,且该300元生活费的支付未与员工协商确定,因此,该水泥厂的做法是错误的,也暴露了企业在员工管理方面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而缺乏人性化的管理弊端,同时也启示我们,在处理与员工 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时,只有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才能实现双方共赢。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