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金某是做长途运输的货车司机。在一次给粮店运输粮食之后,粮店不肯按货运合同支付8000元运费,声称托运是供货方代办的,价格并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认为金某的运费太高了,比他们以往的运费高出整整1000元。但金某认为,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粮店当初没有就运费问题与供货方协商好,自己并没有过错,粮店作为收货方应该支付自己运费。粮店不同意,只给金某7000元钱。这种情况下,金某只好把粮店告上法庭。
【案情分析】本案中,作为债务人的粮店拒不向金某支付运费,而这笔运费是基于金某为粮店运送大米所产生的,很显然这车大米“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所以金某可以留置这车大米中相当于8000元价值的部分,如果粮店如约支付运费,金某须把大米还给粮店。如果粮店坚持不付运费,在两个月的宽限期过后,金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卖这部分大米,所得价款优先偿付金某的运费。
【律师解析】
生活中如果遇到类似金某遇到的问题.可以依法对这车大米行使部分留置权。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留置他占有的并且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的动产,并可以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二百三十三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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