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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银行债权的保护

日期:2013-01-04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 作者:公司律师网 阅读:55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法人制度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主要是公司法第20条和64条的适用。法人人格不论制度是05年公司法修改的重大制度变化。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特征

在05年公司法颁发之前没有法人人格制度,但已经有案例在试图用否认法人人格的理论来追究有关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股东的责任,通过用揭开法人面纱制度来追究滥用者来对公司的连带责任。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法人制度的进一步升华。公司化法人人格制度的二大基石:法人人格的独立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法人是以公司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当各个股东的出资所形成的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的所有债务时,股东也不再承担公司的债务。

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在17世纪中叶法人制度产生之后200多年,也就是19世纪时,法律人发现有些出资人一方面选择法人制度进入市场主体中来,一方面又不严格按照遵守法人制度来,往往把自己的意识(只要指控制股东),凌驾于公司这个法人之上,以自己的意识代替公司的意识,以自己的利益获得而损害公司的利益,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人制度被其打破。19世纪法学家想到了揭开法人面纱制度来制约这种行为。在一定情形之下,某些出资人股东没有按照来追究法人背后的滥用者的责任。

四、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实践中的适用

在公司法第20条的适用上,什么情况下可以追究公司的责任的同时也可以追究公司背后滥用者的责任。现在公司法解释二中没有规定。对于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有证据证明某些出资人将公司作为股东谋取利益的工具时,可以考虑追究该股东的无限责任。这种情况主要是公司从设立到存续经营,往往依赖于某控股股东,控制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人格,来谋取自己的利益,来从事欺诈,造成债权损失的,债权人可以将控制股东作为被告,来追究其对公司和公司一起共同无限责任。如某些公司想以融资为目的来设立一个公司,40多家证券公司在风险处置中,成立了很多家工具公司,这些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工具公司一并破产,这种我们叫实质合并破产。可

2、法人人格的形骸化。表象有:人员的混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等相互兼任,形成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或者是一人成立数个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同。财产混同,公司和股东的财产混同,或者互相投资,互相持股,公司以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使用同一个账户,公司的营利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双方的财务账户不清,公司和股东的营业场所,主要设备,办公设施同一。业务混同,公司和股东的业务相互交织,具体的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受同一个控制股东的支配或操纵,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原来公司法解释二的征求意见稿中是作了条文列举的,正式稿拿掉了,为什么拿掉了,不成熟,因为是否这些表象能当然的推出法人人格否认这个结论。需要综合考虑,这方面应该有一个推理和论证的过程,单套这些表象可能是不成熟的。要通过否认法人人格来追究股东的责任,你可以通过这些表象来证明、推出法人人格否认的观点,你可以主张,但有些表象尤其是这些情况之一的情况下,不必然的就简单的认定人格否认。这要在个案中去判断,这种判断非常难的,债权人在证明其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举证是非常难的,能不能拿到相关的证据,是很难的,有人提出是否举证责任倒置,但还不成熟没有定论。相反的一人公司下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就举证责任倒置了。就比在公司法的64条中明确了。

3、一人公司的股东和法人怎么严格区分?公司法在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时候,在举证责任上就由股东来反证证明股东和他成立的公司的财务是独立、分开的,否则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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