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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配送员与新业态平台的合作公司之间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日期:2024-01-0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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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配送员与新业态平台的合作公司之间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某网络外卖平台合作,负责某地市区域的配送业务。2021年11月,杨某进入该公司下属站点从事外卖送餐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事配送工作过程中,杨某需身穿具有外卖平台送餐员标识的工作服装进行日常配送,每天至少在线接单8小时,并在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站点进行充电、休整。杨某工资构成包括底薪2000元、绩效2000元(根据订单完成情况发放),另加送餐计件报酬(每单7元),支付方式为银行代发;如杨某出现高峰时段不服从平台调配、无故拒接平台派单、超时配送、客户差评等情形,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均按一定比例扣减杨某报酬。根据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显示,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均有款项汇入杨某账户,支付详情显示“工资”,支付公司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1月,杨某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杨某出院后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协商做伤残鉴定,公司拒绝沟通,故杨某提起仲裁申请。

【申请人请求】

请求确认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裁决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外卖送餐员杨某与新业态平台的第三方合作公司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被申请人负责外卖平台在某区域的配送业务,与新业态外卖平台系合作关系。申请人自2021年11月起在被申请人下属站点从事外卖送餐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中,申请人每天需要从外卖平台在线接单领取工作任务。申请人需按照被申请人要求在线接单至少八小时,不得无故拒接派单或者不服从平台统筹调配,出现上述情形或者超时派送等情况,被申请人都可按照相应比例扣减申请人报酬,且该报酬由被申请人发放。上述事实可以证明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管理,由被申请人每月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并由被申请人对其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双方之间存在较强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需同时具备“(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双方符合劳动关系成立所应具备的要件,应当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据此,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申请人杨某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新业态经济的蓬勃发展,企业采取的用工模式也呈多样化发展。与传统产业相比,新业态企业劳动关系的认定,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对平台企业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从经营模式来看,在外卖送餐等新业态行业中,网络平台公司仅负责提供订单交易信息促成交易,由平台合作公司负责组织服务人员提供服务。在这种模式下,应当按照事实优先原则,根据平台合作公司对网约配送员的劳动管理程度,综合分析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平台合作公司对网约配送员上线接单时间、接单量均无明确要求、网约配送员能够完全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应认定劳动管理程度不足以成立劳动关系。对于以排除劳动关系为目的而签订承包、劳务、合作、服务等协议的,不能简单适用“外观主义”审查,应着重对合同内容是否具备劳动合同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符合劳动合同要件且双方均按照协议内容履行权利义务的,应视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双方没有签订协议或约定不明的,应根据劳动管理事实和从属性特征对双方法律关系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于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所规定条件,且平台合作公司对网约配送员存在较强程度劳动管理的,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杨某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任务均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同时对杨某工作量进行考核并规定相应的奖惩标准,仲裁委员会据此认定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杨某进行了较强的劳动管理,支持了杨某的仲裁请求。

从仲裁实践来看,部分新业态平台及其合作企业为规避法律责任、降低人工成本,往往不与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通过签订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等其他方式规避法律,劳动者权益受到极大损害。“新业态不是法外之地”,仲裁机构在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时,要充分考虑平台企业及合作公司与劳动者地位不对等情况,本着去伪存真,坚持实质性审查原则,客观公正认定双方法律关系,划分双方权利义务,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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