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消费金融公司与刘某予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刘某予自2015年1月5日入职某消费金融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3月31日。合同履行期间,因公司经营策略调整,某消费金融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为由,与刘某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刘某予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消费金融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裁决某消费金融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付赔偿金。某消费金融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某消费金融公司主张的客观情况是“完善全渠道网络、大力投资自动化和数字技术等措施,不断提升运营效率及表现,为客户带来更为优质的服务体验。为配合上述战略部署的实施,公司需要进一步优化各部门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某消费金融公司依据上述“客观情况”解除与刘某予的劳动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某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向刘某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消费金融公司提出上诉后,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某消费金融公司向刘某予支付相应款项,双方之间劳动争议全部完结,再无其他争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推动劳动纠纷多元化解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与经营战略的调整,某消费金融公司大幅调整用工关系。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利益,同时助力企业依法解决内部人事动荡、实现经营战略调整,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充分运用多元解纷机制,积极推动诉源治理,有效整合各类解纷资源,“调、裁、审”协作发力,充分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实质性化解群体性劳动纠纷,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定纷止争作用,对于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优化营商环境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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