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韩某入职某公司。后韩某怀孕,2019年1月其通过网络通讯工具请假后未再到岗。2019年3月,韩某生育一女。2019年5月,某公司以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旷工为由解聘韩某。韩某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公司称此期间无法与韩某取得联系。证据显示,2019年3月韩某仍与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沟通工作事宜。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韩某怀孕后已通过网络通讯工具请假,即便韩某的请假方式不符合公司规定流程,该公司亦应通知韩某按流程履行请假手续,而不是放任此种状态直至解除劳动合同。韩某作为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韩某此前曾请假进行产检,某公司应当知晓韩某处于产假期间,但其仍以旷工为由与韩某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支付韩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元。后该公司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保护孕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侵犯孕期妇女的劳动权益,更不得随意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或变相减轻女职工权益保障职责。目前,我国人口发展进入新阶段,女职工不仅肩负着经济社会建设责任,还为下一代繁衍承担重要的社会责任,保护妇女生育权益,优化妇女就业保障措施,消除职场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是我国经济社会长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案裁判结果兼顾了女职工生育权益与劳动权利的保护,为女职工平衡职场与家庭关系提供法律支撑,减轻生育女职工的后顾之忧,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氛围,对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和谐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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