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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微信账号权属的判断

日期:2023-08-3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工作微信账号权属的判断
裁判要旨

微信账号属于虚拟财产,在微信账号权属产生争议时,应通过考量账号的生成以及实际利用情况判断权益归属。用人单位就工作微信账号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财产性权益。负责日常使用工作微信账号的员工在离职时应返还该账号。

本案案号:(2022)粤0192民初2446号,(2023)粤01民终2874号

案例编写人:广州互联网法院 朱晓瑾

【案情】

2017年8月15日,中印公司通过其在职员工第三人袁某登记的手机号码注册了案涉微信账号“ZOOYEE-003”,并曾相继提供给销售员许某以及在职经理张某使用。2017年9月18日,刘某入职中印公司从事销售部营业员。2017年11月22日至今,案涉微信账号由刘某使用并进行了实名认证,昵称为“中印UV卷材设备制造商-桃桃”。2021年5月,刘某私自将案涉微信账号“ZOOYEE-003”更名为“tt001xy”,并变更微信昵称为刘某自己名字。中印公司发现刘某私自变更微信账号以及昵称的行为后,向其发出《通知书》,要求停止使用该微信账号,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刘某予以拒绝,中印公司遂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刘某收到《通知书》后无理拒绝履行通知事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返还工作手机电话卡以及工作微信账号。劳动关系解除后,刘某仍拒不返还案涉微信账号。中印公司认为刘某的行为侵犯其对案涉微信账号享有的使用权益,遂起诉请求刘某立即停止使用微信账号“tt001xy”,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并配合变更微信账号密码及重新绑定到指定的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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