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应诚信履约,不得通过恶意诉讼获取不法利益
——常某诉江北新区某食品店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1年期间,常某先后入职7家单位从事销售服务类工作,其中6家为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平均工作时间11天,通过报警、劳动仲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方式,提出包括工资、加班费、工伤待遇、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多项索赔项目,诉求金额大,部分诉求得到支持。多家相互无关联的用人单位均抗辩,常某存在“碰瓷”嫌疑。2021年11月26日常某应聘江北新区某食品店,12月24日常某外出因交通事故受伤,12月28日其与该店经营者洪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录音。后常某未再至该店工作,申请仲裁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江北新区某食品店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该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工资、延时加班费、工伤保险待遇等。在诉讼中常某撤回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请,待工伤认定后另行主张。法院认为,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应受到正当化行使的限制。劳动法赋予劳动者提起争议解决的权利,劳动者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劳动争议,但在行使法定权利时应秉承善意和诚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最终结合常某提起的众多劳动争议案件特征,以及与洪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认定常某构成滥用权利、恶意诉讼,判决驳回除劳动报酬之外的经济补偿、赔偿金请求。
【典型意义】
“民生在勤,勤则不匮”,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崇尚勤劳致富。新时代更需要爱岗敬业、努力奋斗的劳动者。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构建,离不开个人层面的守法经营与诚信劳动。近年来,劳动争议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现象时有发生,给用人单位尤其是尚未建立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扰乱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市场秩序。本案认定常某的行为构成滥用权利、恶意诉讼,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驳回其不法利益的诉求,有利于依法遏制劳动“碰瓷”现象,彰显敬业、诚信的价值理念,推动构建和谐、稳定、健康的劳动关系。(江北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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