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购销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购买黄砂业务于2020年10月11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后经双方微信和电话沟通确定:申请人按约定先支付10000元预定金;在被申请人安排好船期后,申请人再支付40000元定金;在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上船查验,申请人支付合同约定的150000元定金。申请人如约支付了10000元预定金和40000元定金,合计50000元整,但被申请人迟迟未安排船期,也未安排申请人到船查验。后双方于2020年10月29日签订了一份《违约责任协议》,双方达成约定即被申请人需要于2020年11月2日把货物送到申请人指定的码头。但2020年11月2日,被申请人并未把货物送到申请人的指定码头。此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已支付的50000元定金,但被申请人迟迟未退还,船舶也没有安排到位,形成本案。
【争议焦点】
1.案涉《购销合同》能否解除?
2.被申请人应否双倍返还申请人定金?
【裁决结果】
1.案涉《购销合同》能解除。仲裁庭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1日签订《购销合同》及后续补充约定后,被申请人没有按照约定交付货物,经申请人多次催告后,仍没有交付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可以解除合同。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仲裁申请书副本于2020年12月28日送达给被申请人,故仲裁庭确认案涉《购货合同》于2020年12月28日已解除。
2.被申请人应双倍返还定金。仲裁庭认为,案涉《购销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支付了定金50000元,但被申请人没有按照约定交付货物,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仲裁庭对申请人关于要求被申请人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对于一方违约,守约方作为给付定金一方,有权利要求违约方即收受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结语和建议】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定金的前提下,应当全面履行义务,否则会受定金罚则的约束。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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