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主张务工者为临时工 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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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以务工者系临时工为由,主张双方仅为劳务关系,但法院结合具体案件后认定,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2017年5月,刘某在萍乡某五金公司从事镀锌部门主管工作,2019年5月,转任车间(前段)主管职务,2019年9月离职。刘某向湘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刘某与萍乡某五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公司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参考其他凭证和因素,确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均具有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且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工作内容为帮助原告从事镀锌业务管理工作,属于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报酬由原告通过现金、微信转账等方式,按月支付给被告。故被告虽然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与原告之间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被告与原告之间劳动关系成立。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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