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驻点医院保安违纪脱岗不服从安排 法院: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回放】
朱岸系某安保公司的员工,疫情期间,其作为一名保安被安排到驻点医院从事安保任务。2020年6月,朱岸收到公司的解除用工关系通知,公司的理由是朱岸在工作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仅被驻点医院的医生和护士投诉,还认为其负责的测量体温工作只是“走形式”,因其一再违纪、屡教不改,故予以辞退。
朱岸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未支持他的请求。朱岸不服,诉至法院。
【以案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安保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照片、谈话录音及仲裁、诉讼期间朱岸的自述可以证实,朱岸在职期间确实存在安保公司所称的违纪行为,故不支持朱岸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朱岸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认为,根据已查明之事实,朱岸被公司安排在人员流动量大、疫情防控任务重的医院从事保安工作,本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及驻点医院的要求审慎履行安保职责,疫情期间更应服从大局,听从工作指令,积极防控。然,从公司提供的勤务督查单、监控视频、照片、录音及书面整理资料等证据可以看出,朱岸不仅存在上班时间违反着装规定在医院办公场所脱岗闲晃、上班迟到、违规充电等违纪行为,且于工作时间在预检分诊岗位上睡觉,还存在未完成站岗工作、不服从工作安排等行为,另朱岸自认为站岗保安对来院人员测量体温等防疫措施只是“走个形式”,对于医院下达的指令和要求认为“可以不执行”,其主观认识和客观行为上均存不当。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主张朱岸的上述违纪行为构成《员工奖惩暂行规定》中“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较大影响的,将予以辞退处理”以及“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性质严重的,将予以辞退处理”之情形,可以成立。
上海一中院遂维持原判,对朱岸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诉请不予支持。
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及未履行安保义务的行为可以反映出其工作态度的懈怠和职业道德的缺乏,尤其在疫情期间,作为保安,不认真履行对来医院人员测量体温等防疫措施,增加了防疫风险,可能给人民群众和医护人员的生命健康造成相当的安全隐患,案涉违纪行为,性质较为严重,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文中所涉为化名)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案例编写:上海一中院 王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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