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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谎报返岗前活动轨迹 法院: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日期:2022-11-13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疫情防控期间谎报返岗前活动轨迹 法院: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并当庭宣判依法维持原判,认定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

【案情回放】

陈翔是某餐饮公司的副主厨,公司自2020年1月24日起开始放假。陈翔向公司申报其于2月8日返沪,并按要求提供了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截屏、返沪方式及返沪后的居住地址和所属街道。2月14日,陈翔再次告诉公司自己上述回沪日期和居住地。2月20日,公司致电陈翔,询问为何居委会表示其未曾居住于该址,陈翔先是答复“我一直在那边”,后又称“我不知道怎么办,现在我不在,前几天我在的,后来都不通知上班,我又回昆山了。”

餐饮公司书面通知陈翔,因申报的在沪信息不实,系谎报,违反了各级政府、街道以及企业进行疫情防控的基本要求,可能导致公司申报复工材料存在不实、严重影响餐厅卫生安全的隐患等极其恶劣影响,要求陈翔于2月25日前提供2月7日至今真实完整的行程信息、返沪后居住信息、自我隔离情况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陈翔提供相关信息后,公司询问陈翔在上海的居住地址居住了多长时间,以什么身份及理由居住,陈翔未正面答复。

2020年3月19日,公司与陈翔解除劳动合同,理由系陈翔申报信息不实等,严重违反了“不得向公司提供虚假资料或不实报告”的规章制度,属于可以立即解除的行为。

陈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请求。仲裁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未予支持。陈翔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庭审中,陈翔明确2020年2月8日其仅是送亲戚回上海。

【以案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陈翔的陈述前后矛盾,其告知餐饮公司的回沪日期及居住情况,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相符。陈翔未按实际情况如实汇报回沪日期及隔离情况,餐饮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陈翔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疫情防控期间,餐饮公司根据要求为有序复工而开展员工健康和返岗前活动轨迹情况排查,让陈翔汇报“返沪日期和回沪后的居住地址”并无不当,公司也多次提醒要据实填报健康登记表以及相关疫情期间注意事项,故陈翔应当知晓如实申报的重要性。陈翔如果返沪并自我隔离存在困难,可以向公司如实陈述后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妥善予以处理,但其却在明知餐饮公司为申报复工而开展员工健康和返岗前活动轨迹情况排查的情况下,多次将其临时送亲戚回家的情况汇报为其返沪日期及居住地址,明显失当。陈翔行为必然会造成其实际可以复工时间的延后,而且根据餐饮公司的行业性质,如陈翔该不如实陈述申报信息的行为未被餐饮公司发现,不仅会影响到餐饮公司的正常复工,而且还可能威胁社会公众利益。因此,陈翔不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且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餐饮公司系合法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

上海一中院遂于2021年1月28日当庭作出宣判,驳回陈翔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对陈翔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司应当服从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全面掌握企业员工外出情况,主动配合做好员工健康信息登记和管理等工作。其为复工而开展员工健康和返岗前活动轨迹情况排查,要求员工汇报“返沪日期和回沪后的居住地址”并无不当。返沪的员工负有如实汇报、填报健康登记表及配合履行疫情防控措施等义务,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为公司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文中所涉为化名)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案例编写:上海一中院 王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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