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用人单位原因未签劳动合同 是否能获双倍工资赔偿?
作者: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李鲜,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劳动合同是每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签订的法律协议。法律规定,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然而,所有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否都可以向单位索要双倍工资差额赔偿呢?日前,吴中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2006年,胡女士应聘至某模具公司从事文员工作。2019年8月,胡女士接到公司人事口头通知,要求解除与胡女士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于第二天收到了公司出具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胡女士与公司就经济补偿金额问题未达成一致。后公司向胡女士发送了续签通知,胡女士要求公司出示前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能出示劳动合同。胡女士认为公司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裁决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13日止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中认定公司提供的职工就业参保申报花名册、聊天记录、社保权益单等可以作为双方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依据,对胡女士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胡女士不服裁决,遂向吴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其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1712元。
经查明,胡女士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8月31日到期,而2018年6月至10月为胡女士的产假期间,故公司7月27日通过网络询问胡女士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得到胡女士续签一年的肯定答复后,公司确切告知胡女士待其上班后再续签合同。同时,公司在办理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网上申请时,明确了胡女士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公司正常为胡女士缴纳社保及公积金,胡女士亦领取了生育保险金并填写个税扣除信息单。胡女士认为,其于2018年10月17日休完产假上班后,其未和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主动提出劳动合同签订事宜,但知晓双方约定的劳动关系期间。胡女士认为由于公司未能和其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其待遇受损,原本周六的加班被取消并安排其他人加班,其加班收入减少。公司辩称,认可仲裁裁决结果,胡女士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018年8月底,公司与胡女士的劳动合同到期,当时胡女士正休产假故未能到厂续签,公司征得胡女士同意后在网上续签,社会保险等均正常缴纳。胡女士休完产假到公司上班后,公司已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已履行续签手续),但因保管不善,现无法提供该劳动合同。虽现无法提供劳动合同,但胡女士的权益未受到损害,请求驳回胡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考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信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订立等情形。本案中,公司已明确表示待胡女士上班后签订劳动合同,胡女士上班后明知未签订劳动合同,却未主动提出签订事宜。该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期满职工意向书、社保权益单等证据证实其已在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续签劳动合同信息,信息显示胡女士与公司之间签订了从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公司实际上持续支付了胡女士工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正常履行劳动合同。若如公司所称,已于2018年10月和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则胡女士无权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若如胡女士所主张的,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则就未签事宜胡女士在主观上存在较大过错,其本人应当承担其个人过错产生的不利后果,而非归责于公司。故胡女士向公司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的规定,本意在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立法属性与立法目的出发,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而因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所说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亦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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