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劳动案例指导: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书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 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书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既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也规定了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如果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或者虚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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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一)
2018年6月,某网络公司发布招聘启事,招聘计算机本科以上学历技术人员1名。
赵某为市场营销专业大专学历,但是向公司提交了计算机本科学历证书。
后赵某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
(二)
2018年9月初,网络公司偶然获悉赵某的实际学历为大专,赵某承认自己为应聘而提供虚假学历证书的事实。
网络公司认为,赵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属欺诈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
赵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网络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赵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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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从上述条款可知,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相关信息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重要影响。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既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也规定了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如果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或者虚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劳动和提供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应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履行劳动合同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学历、学位、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提供婚姻状况、生育情况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也即不能任意扩大用人单位知情权及劳动者告知义务的外延。
本案中,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等情况与网络公司招聘的网络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工作完成效果有密切关联性,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赵某在应聘时故意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致使网络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网络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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