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的股权激励损失应当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的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被注销,劳动者离职前激励计划对应的考核期间已经届满,用人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其他激励条件,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赔偿相应考核期间的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简要案情】
吴某系某电子公司员工,上市公司某股份公司系该公司关联公司。2018年10月,股份公司授予吴某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2020年1月,电子公司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关系,股份公司注销了吴某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经仲裁程序前置后,吴某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电子公司赔偿损失。法院认为,因电子公司违法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合同,导致其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被注销,且吴某的劳动合同已履行至第一个考核年度届满,具备考核基础,而该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吴某不符合其他行权条件或解除限售条件,故该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股权激励通常分期行使,当激励计划参加人丧失劳动者身份时,其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通常会被注销,双方易因此产生纠纷。劳动者主张的此类损失是否支持,应结合双方约定、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若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过错或主动辞职所导致,且劳动者已经完成相应考核年度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激励条件,则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赔偿相应考核期间的股权激励损失,应当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苏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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