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在新单位遭受意外事故,原单位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应予赔付?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池锋
近日,如皋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案涉员工张某离职后在新单位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亡,在保险理赔时发生纠纷,经法院审理判决,目前张某的近亲属已足额获得保险理赔款600000元。
2020年,甲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其公司5名维护工人在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5月25日。
2020年12月11日,经甲公司申请,保险公司经审查同意将张某作为被保险人予以承保。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该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等。
此后,张某从甲公司离职,并至乙公司从事维护工作,在此期间,张某一直系保险清单中记载的被保险人之一。
2021年3月28日,张某在乙公司的工作区域从事养护作业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亡。张某的近亲属作为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后,遂诉至法院。审理中,保险公司以张某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并非甲公司员工,也非为甲公司工作,甲公司与张某不存在保险利益为由抗辩拒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为张某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时,张某系甲公司员工,根据法律规定,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甲公司对被保险人张某依法具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张某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虽已从甲公司离职,但其在新单位所从事的职业工种并未发生变化,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离职后的工作增加了危险程度,且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离职的,应当书面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并未约定被保险人离职即自动终止保险资格,而甲公司在张某离职后并未向保险公司申请将张某的被保险人身份予以剔除,故张某的被保险人身份并未改变,其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依法、依约承担保险责任,其抗辩拒赔的意见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张某近亲属保险理赔款600000元。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未提起上诉,且已主动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人身保险有别于财产保险。财产保险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在人身保险中,因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作为保险标的,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以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因此,在投保人身保险时,要特别注意关于保险利益的认定,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则该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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